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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婭菲絲”輪預借提單糾紛案

2007-7-21 10:0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提要:承運人預借提單,收貨人拒收貨物,申請法院扣押船舶拍賣貨物,并向承運人提起訴訟,要求承運人賠償貨款、預期可得利潤以及不能履行內貿合同而賠付的違約金等損失。海事法院支持了收貨人的各項請求。承運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可得利潤損失和違約金損失與承運人預借提單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系,駁回收貨人的該兩項請求。   [案情]
  原告:重慶對外貿易進出口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外貿公司)
  被告:土耳其杰拉赫奧烏爾拉勒總運輸船舶商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土耳其船舶公司)
  1992年12月29日,重慶外貿公司與日本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伊藤忠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向伊藤忠公司購買西德標準DIN17100ST37-2的建筑民用角鋼5000噸,其中1500噸規格為B40×40×4MM,1500噸規格為D50×50×5MM,2000噸規格為E63×63×6.3MM。合同約定:價格條件CFR湛江,每噸單價327美元,總價款163.5萬美元;裝運期限為1993年2月或3月,從土耳其主要港口到湛江;付款條件為買方收到賣方關于預計裝船日期及準備裝船數量的通知后,于裝運前20天通過開立信用證方式付款。1993年1月12日,中國銀行江北支行根據重慶外貿公司的申請開出以伊藤忠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信用證。信用證規定:裝船期限不得遲于1993年3月10日;不允許轉船和分批裝運;付款單據包括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船清潔提單;信用證有效期至同年3月31日。
  重慶外貿公司根據上述與伊藤忠公司簽訂的外貿合同,于1993年2月5日與重慶外貿通能物資公司(以下簡稱通能公司)簽訂了聯合經營進口5000噸建筑民用角鋼的協議,約定:重慶外貿公司負責對外簽訂進口合同、開出信用證、完成對外支付以及辦理保險、運輸、貨物到達口岸后及時辦理海關、商檢手續和對外理賠;通能公司負責落實資金,并將貨物及時銷售給國內用戶;利潤分配重慶外貿公司占三成,通能公司占七成,虧損共負。3月11日,通能公司根據聯營協議與重慶長發物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發公司)簽訂了購銷合同,將與重慶外貿公司聯營進口的5000噸角鋼銷售給長發公司。購銷合同約定:交貨時間為1993年5月下旬,交貨地點為廣州黃埔港碼頭;價格暫定為每噸4800元;長發公司應在合同生效后40個工作日預付貨款總額20%的定金給通能公司,如供方違約須付20%的違約金即480萬元給需方。
  為落實進口貨物資金,通能公司向中國投資銀行重慶分行貸款,貸款期限為1993年3月26日至6月26日,月利率8.4‰,逾期還貸按逾期金額利息的20%加息。
  3月17日,伊藤忠公司傳真告知重慶外貿公司,裝運該批貨物的船名是“婭菲絲”輪,預計開航時間為3月29日至30日,預計到達黃埔港的時間為5月初。3月22日,通過修改信用證,將裝船期和信用證有效期分別延至3月31日和4月21日,目的港變更為廣州黃埔港。3月25日,重慶外貿公司電傳答復伊藤忠公司:“關于5000噸角鋼事,貴方稱能租的船是7萬噸級,且我方5000噸到黃埔港是最后一站,我方意見是:如因船本身的原因(如船體過大,吃水太深等)造成不能及時靠泊而產生的損失由船方自負的話,我方接受這艘船裝運我們的貨,請您站在我方立場上考慮并盡快安排發運。因已延期交貨二十天了,用戶甚是焦急,恐日后起糾紛!
  3月31日,土耳其船舶公司簽發了全套一式三份已裝船清潔提單。提單記載:承運人土耳其船舶公司,承運船舶“婭菲絲”輪(M.N.EFES);起運港土耳其伊茲密爾港,到達港中國黃埔港;貨物為西德標準DIN17100ST37-2民用建筑角鋼,規格40×40×4MM和50×50×5MM的各750捆,63×63×6.3MM的1000捆,共2500捆,重量5396.355噸。提單簽署地點伊斯坦布爾,簽署日期1993年3月31日。根據“婭菲絲”輪本航次的航海日志、裝卸時間記錄和船長陳詞等證據,“婭菲絲”輪于1993年3月31日從土耳其伊斯坦布爾啟航,4月2日才抵土耳其伊茲密爾(IZMIR)港NEMTAS碼頭開始裝載上述貨物,4月6日裝貨完畢。4月8日至5月25日期間在土耳其ISKENDERUN港等候靠泊、移泊和裝貨,5月26日至29日經蘇伊士運河駛往香港,6月20日至7月2日期間在香港等候卸貨和卸貨,7月3日至8月7日期間在蛇口錨地等候進港和卸貨。8月7日1535時抵黃埔引水錨地,8月18日靠泊黃埔新港卸貨,8月26日卸貨完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檢驗,“婭菲絲”輪在黃埔新港卸載的角鋼數量為2500捆,過磅重量為4859.290噸。
  4月30日,重慶外貿公司支付了信用證項下全部貨款1,764,608.09美元,取得了土耳其船舶公司簽發的全套一式三份正本提單。
  由于貨物未能在1993年5月份運到廣州黃埔港,通能公司與長發公司之間的購銷合同不能履行。通能公司因此返還長發公司支付的定金人民幣480萬元,并向長發公司支付違約金480萬元。
  8月24日,重慶外貿公司向海事法院提出訴前財產申請,申請扣押“婭菲絲”輪,要求土耳其船舶公司提供443萬美元的擔保。8月25日,海事法院裁定,準許重慶外貿公司的申請,扣押“婭菲絲”輪,責令土耳其船舶公司提供443萬美元的擔保。8月26日海事法院對“婭菲絲”輪實施了扣押。9月7日海事法院根據重慶外貿公司的申請,裁定變更責令土耳其船舶公司提供的擔保為220萬美元。9月8日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東省分公司應土耳其船舶公司的要求出具220萬美元的擔保,海事法院解除了對“婭菲絲”輪的扣押。
  貨物卸離船舶后,重慶外貿公司拒絕提貨。9月2日,土耳其船舶公司書面要求重慶外貿公司立即收貨,并迅速處理。9月4日,重慶外貿公司向海事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法院采取措施對該批貨物予以處理,保存貨款。海事法院準許重慶外貿公司的申請,于9月22日將貨物公開拍賣,成交價每噸人民幣2740元。經過磅,2500捆角鋼重量4878.91噸,總價款人民幣13,368,213.40元?鄢尜M用、拍賣費用,實得貨款人民幣12,954,013.40元。為支付貨物的關稅和港口費用以及解決重慶外貿公司的經營困難,經重慶外貿公司申請,海事法院從拍賣貨物的貨款中先行撥付人民幣12,104,487.08元給重慶外貿公司。
  經核實,重慶外貿公司進口該批貨物支付了貨物保險費人民幣30,463.91元,關稅人民幣1,106,183.76元,增值稅人民幣1,680,713.31元,卸船費人民幣196,967.14元,港口轉堆費人民幣91,482.53元,港口堆場費人民幣29,140.34元,港口困難作業費人民幣21,000元。重慶外貿公司于8月6日和8月24日向海事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支付了證據保全申請費人民幣5000元、執行費人民幣5000元,財產保全申請費人民幣5000元。為訴訟,重慶外貿公司支付了律師費人民幣20,000元、翻譯費人民幣2220元、差旅費和通訊費人民幣93,170.81元。
  據重慶外貿公司舉證證明,1993年5月份,重慶角鋼市場價格為每噸人民幣5200元。
  重慶外貿公司于1993年9月2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認為:土爾其船舶公司預借提單,嚴重侵害了重慶外貿公司的合法權益,使其蒙受了重大的經濟損失。請求海事法院判令土耳其船舶公司賠償重慶外貿公司:(1)提單項下貨物的貨款損失1,764,608.09美元及銀行貸款利息和逾期還款罰息損失;(2)貨物于1993年5月至8月的市場差價損失人民幣13,275,033元及其利息;(3)因不能履行內貿合同而支付給第三方的違約金損失人民幣4,800,000元;(4)因不能履行內貿合同的營業利潤損失;(5)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通訊費、翻譯費、差旅費、律師費等費用。
  土耳其船舶公司答辯認為:提單在土耳其簽發,本案應適用土耳其法律。土耳其商法第1097條規定:“應托運人的要求,提單可在收到貨物后但尚未裝上船時簽發,如果提單上記載了船名和日期,這種提單就是已裝船提單!背羞\人于3月31日以前收受貨物,并于3月31日收到托運人提交的勞氏商檢證書,此時簽發提單符合土耳其法律規定!皨I菲絲”輪是一艘7萬多噸的大船,船上共載有67,792.3噸貨物,分兩個裝港和三個卸港,重慶外貿公司的貨物在第一裝港裝船和在最后一港卸船。重慶外貿公司事先已知道賣方租用的僅是該輪的部分艙位,理應預計到該輪不可能從裝港直接駛往黃埔港,不可能在5月底前抵達。土耳其船舶公司也從未就貨物運抵黃埔港的時間給重慶外貿公司以任何承諾,賣方承諾貨物于5月份抵達黃埔港與船方無關。重慶外貿公司聲稱的延期交貨與預借提單無必然的聯系,其損失非預借提單所致。造成5月份不能交貨的根本原因在于貨方沒有單獨租用一艘直航船。本案屬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有關賠償范圍應依據調整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確定,延遲交貨、違約金等損失不應列入本案賠償范圍。對重量短少、規格不符等損失,船方依據提單法律規定可享受責任豁免和責任限制的權利。重慶外貿公司持有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而拒收貨物,不再具有訴權,或者應當承擔因拒絕提貨所產生的費用和風險。
  [審判]
  海事法院認為:
  本案提單簽訂地在土耳其國,但是,損害結果發生地在中國,應當依據中國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以及土耳其國法律認定土耳其船舶公司簽發提單的行為是否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4條規定,參照1924年《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第3條第7款的規定,并注意到《土耳其商法》第1097條規定,承運人在貨物裝船完畢后才能簽發已裝船提單。土耳其船舶公司違反了上述法律和國際公約的規定,在貨物尚未裝船時就簽發了已裝船提單,構成了預借提單。土耳其船舶公司關于船方在收受貨物后裝船前簽發已裝船提單符合土耳其國法律規定的抗辯缺乏法律依據。
  在通常情況下,從土耳其伊茲密爾港至中國湛江港或黃埔港的航期約30天!皨I菲絲”輪本航次所用的時間扣除中途港停泊、裝卸時間,實際航行時間也不超過30天。重慶外貿公司根據其與伊藤忠公司的外貿合同和通常的航行情況,以及和聯營方通能公司合作與長發公司訂立內貿合同有合理的事實依據,屬于正常的經營活動。土耳其船舶公司預借提單的欺詐行為,掩蓋了伊藤忠公司履行外貿合同的真實情況,致使重慶外貿公司不僅不能向違反外貿合同的伊藤忠公司及時行使撤銷信用證、拒付貨款和索賠的權利,而且使重慶外貿公司及其聯營方喪失了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保證內貿合同順利履行的時機。土耳其船舶公司預借提單的欺詐行為雖與“婭菲絲”輪遲延到達黃埔港沒有必然的聯系,但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必然的聯系。土耳其船舶公司關于“延期交貨與預借提單無必然的聯系”和“造成5月份不能如期交貨的根本原因是貨方沒有單獨租用一艘直航船”的主張,混淆了其預借提單的欺詐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邏輯聯系,掩蓋了預借提單欺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土耳其船舶公司應當對于由于預借提單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為預借提單侵權損害賠償糾紛,中國是侵權行為的結果發生地,應當適用中國有關侵權損害賠償的法律確定賠償范圍。土耳其船舶公司預借提單的欺詐行為,掩蓋了伊藤忠公司遲延交貨的事實,使伊藤忠公司得以順利結匯。“婭菲絲”輪抵黃埔港后,角鋼市場疲滯,重慶外貿公司請求法院處理貨物保存價款,以避免損失擴大,措施合理。重慶外貿公司為提單項下貨物支付的貨款及貨款的貸款利息、超期罰息損失應由土耳其船舶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土耳其船舶公司預借提單的欺詐行為,還造成通能公司不能履行內貿合同,對國內買方承擔了違約賠償責任。內貿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的規定。土耳其船舶公司應對重慶外貿公司及其聯營方通能公司的違約金損失和可得利潤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可得利潤損失應按照提單項下貨物于1993年5月份黃埔港所在的廣州市場價格,減去為進口該批貨物而支出的成本計算?紤]到通常情況下重慶的角鋼市場價格比廣州的角鋼市場價格要低,重慶外貿公司以重慶的市場價格作為計算基礎,土爾其船舶公司沒有提出相反的證據,故可以重慶的角鋼市場價格作為本案貨物的市場價格。重慶外貿公司進口該批貨物的成本除了貨款外,還應包括貨物的保險費和貨物卸船費、港口轉堆費、堆場費、港口困難作業費及關稅和增值稅。本案所涉及糾紛釀成后,重慶外貿公司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申請法院采取的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正當合理的,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由土耳其船舶公司賠償。重慶外貿公司為本案訴訟所支出的翻譯費、律師費、通訊費、差旅費等訴訟雜費應作合理認定后由土耳其外貿公司賠償。重慶外貿公司的其他賠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參照國際慣例,海事法院判決:
  一、土耳其船舶公司賠償重慶外貿公司提單項下貨物的貨款損失1,764,608.09美元。
  二、土耳其船舶公司賠償重慶外貿公司提單項下貨物貨款的銀行貸款利息和逾期罰息。利息從1993年6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0.84%計算;罰息從1993年6月27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利息的20%計算。
  三、土耳其船舶公司賠償重慶外貿公司可得利潤損失人民幣9,971,569.67元及其利息。利息從1993年6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企業活期存款月利率0.2625%計算。
  四、土耳其船舶公司賠償重慶外貿公司違約金損失人民幣480萬元。
  五、土耳其船舶公司賠償重慶外貿公司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所
  支出的費用人民幣15,000元。
  六、土耳其船舶公司支付重慶外貿公司訴訟雜費人民幣50,000元。
  七、拍賣貨物的實際價款人民幣12,954,013.40元劃撥給重慶外貿公司,并從土耳其船舶公司的賠償額中作相應扣減。
  土耳其船舶公司不服海事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認為:(一)貨物已運抵目的港,不存在法律所規定的不能返還財產的情形,故不應適用折價賠償的原則。重慶外貿公司沒有拒收貨物的權利。原審判決土爾其船舶公司承擔全部貨價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二)重慶外貿公司5月底就知道貨物不能如期到達,7月初已確切知道運輸船舶延遲的原因,但從未積極尋找新客戶和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重慶外貿公司申請法院拍賣貨物擴大的損失,不應由土耳其船舶公司負擔。計算損失時應以貨物的發票價格減去拍賣所得貨款計算。(三)重慶外貿公司明知租用的是一艘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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