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捕撈公司訴浙江黃巖海運有限公司船舶碰撞糾紛案
2007-7-23 10:51: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原告(被上訴人):昌邑市捕撈公司(以下簡稱捕撈公司) 被告(上訴人):浙江黃巖海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運公司)
案由:船舶碰撞糾紛案
案情
被撞船舶魯昌捕3018號漁船(以下簡稱3018船),船舶所有人為捕撈公司,船籍港下營,木質漁船,價值17.5萬元,建成日期1996年8月15日,船長17.20米,型寬4米,型深1.35米,總噸24噸,凈噸8噸,主機功率50千瓦。船長李長江。
肇事嫌疑船金舸6號,船舶所有權人為海運公司,船籍港臺州,鋼質載貨船,船長76.78米,寬12.80米,深6.20米,總噸1598噸,凈噸976噸,功率735千瓦。
3018船被撞經過:2000年5月31日晨,3018船與魯昌捕4419號漁船(以下簡稱4419船)結伴在62海區7小區放流網作業。31日夜間,3018船及網端均點一盞白燈,船上當值水手姚林田。船長李長江及其余四名船員均休息。6月1日0040時,李長江用對講機呼叫4419船船長李愛弟,與其約定0500時起網。約0100時,在3018船前艙睡覺的船員李大橋聽到“咔嚓”一聲,被驚醒,見前艙已經進水,從前艙爬出后,發現3018船艏部倒扣在海面,距其5-6米遠。李大橋游上船頭,頭朝船艏趴在船底上面,看見左后方一條大船,距其約300米,遂求助,無回應。0130時許,李愛弟呼叫李長江,沒應答。0500時4419船起網,李愛弟又呼叫李長江,還是沒應答。0730時起網畢,李愛弟再次呼叫仍未通。4419船沿西南方向尋找3018船。約0800時,發現了倒扣著的3018船前半部及船員李大橋。救起李大橋后,李愛弟用對講機呼叫周圍船來救人。此時,李愛弟用衛導定位37036’N,119036’E。李愛弟將3018船情況及此方位通過魯昌捕4002船李尊效報告了捕撈公司。
捕撈公司接到報告后,向昌邑漁港監督報案。昌邑漁港監督指派山東漁政海監4401號船趕赴現場。下營邊防干警同往現場。6月1日下午1500時左右,山東漁政海監4401號船到達現場,找到4419船及3018船前半部(還帶著網),看到3018船被撞處截面(右舷舭龍骨附近)有一塊船板向里,留有紅色附著物,遂用4401號船拖下這塊木板。返回后,將留有紅色附著物的木板送至濰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
2000年6月8日,濰坊港航監督、漁監派人到福州港對肇事嫌疑船之一金舸6號輪進行調查,從該輪前艏柱5.40米、4.40米、3.80米處分別取了漆樣帶回濰坊。濰坊市公安局將金舸6號4.40米處漆樣與從3018號漁船被撞處木板所取紅色附著物一并送至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進行比對化驗。檢驗結果為,金舸6號輪前4.40米處提取的油漆與3018船木板所提取的紅色附著物油漆成分均為含Ca、Fe和少量S、Ba、Zn元素的醇酸漆。
6月2日,昌邑市漁監出具調查證明:5月31日至6月1日未發現135馬力以上鋼殼漁船通過該事故海域。
7月10日,濰坊港航監督出具“濰坊‘六一’海事肇事嫌疑船的認定”。指明,碰撞地點:37036’N,119036’E,后果:3018號漁船沉沒,5人失蹤。經查該時段海運公司所屬金舸6號輪航跡與海事發生地吻合并據殘留在3018號漁船上油漆與金舸6號漆樣送公安部化驗鑒定及對金舸6號碰撞痕跡檢驗,初步認定被告所屬金舸6號為肇事嫌疑船。
應海運公司申請,原審法院青島海事法院于2000年8月24日委托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對檢材上的油漆附著物是由碰撞船舶所致還是人為因素所致進行鑒定。鑒定人接受委托后,于10月17日到達昌邑南老河對面、揚水站附近的濰河河灘,對殘留船只進行了勘查。見3018船僅剩舭龍骨及船底殘骸,在該船左右舭龍骨上均檢見殘留的紅色涂料。檢材木塊大約96×22×17cm,與該船右側舭龍骨的一段吻合完好,是整體分離所致。檢驗發現:在所送木塊上殘留有紅色涂料(油漆),呈微粒凝固狀,該涂料多處已經充填在木塊的裂紋中;并且在木塊的凹陷區內,亦檢見塊狀涂料。在靠近船側板方向,有一處大小約為25×2.5cm 的涂料表面部分已被擦刮,經過對該處的擦刮痕跡形態、涂料的分布狀態分析,認為是涂料(油漆)被擦刮所致的減層痕跡。鑒定結論:未檢見由于碰撞所形成的加層涂料(油漆)附著物。
訴訟中,捕撈公司、海運公司分別于2001年2月15日、16日填寫了海事事故調查表。
查閱6月1日相關潮汐資料,該海域海上東南風5級左右,該處0320時低潮,0920時高潮,漲潮流向1800-1450,最大流速0.9節,最小流速0.3節,落潮流向3250-0100,最大流速0.9節,最小流速0.3節。
對3018船受損情況,原審法院委托青島雙誠船舶技術咨詢有限公司進行了鑒定。鑒定報告對船體斷裂原因分析,根據現場檢驗情況分析如下:1、該漁輪長為17.20米,木質漁船建造規范對其無縱中強度計算要求,這說明從結構強度方面來講,不考慮主船體能產生斷裂的可能;2、該輪為1996年建造,材料為木質,從檢驗情況看,其主船體無有嚴重腐蝕、板厚減薄的現象;3、若該輪發生如擱淺、觸礁等只能使船體底板及骨架局部產生損壞;4、從該輪的橫向斷裂面上看,只能是比較堅硬并且質量比該漁輪大得多物體,從橫向舷側并成80-900角猛烈撞擊時,才能使該漁輪沿整個橫斷面斷裂。對船舶及船上物品價值評估損失總計211985元。
捕撈公司財產損失合計81571.70元。
海運公司反訴請求營運等損失21萬余元!
法院審理
青島海事法院審理認為:2000年6月1日0時前后,捕撈公司所屬3018船在62海區7小區正常發流網作業過程中,被“比其質量大得多的物體”從右舷舵樓前一米處正橫方向成80-900角猛烈撞擊斷裂成兩截,后半部沉沒,船艏部倒扣海面。經昌邑漁港監督、下營邊防等海上執法部門對現場的勘驗,提取了殘留在3018號被撞截面右舷內側木板上的紅色附著物。經濰坊港監的海事調查,確認當晚進出濰坊港的貨輪中海運公司所屬金舸6號為肇事嫌疑船,并在金舸6號靠泊港福州港提取了前艏柱的三處漆樣并送至濰坊公安局刑警支隊。該支隊將從3018船木板上的殘留的紅色附著物一并送至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予以比對化驗。結論為“均為含Ca、Fe和少量S、Ba、Zn元素的醇酸漆”。另據濰坊港監、昌邑漁監調查當日進出港的貨船、大馬力鋼殼漁船,只有金舸6號此時段通過該海域,航向東北?紤]到當時的風、流,3018船下網的方向,船艏的指向,與3018船所撞右舷情況相符。綜上,可以推定海運公司所屬金舸6號即為與3018船發生碰撞的船舶。金舸6號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十八條中船舶之間的責任中1、機動船在航時應給下述船舶讓路:(3)從事捕魚的船舶。金舸6號應考慮到近海作業的漁船比較多,在漁船密集的海域使用較高航速未能盡安全航速的義務。雖海運公司主張3018船自身亦存有過錯,但未能舉出3018船違規行為的相關證據,故金舸6號在本次碰撞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海運公司應賠償捕撈公司因碰撞事故所受損失。前已查明,此次海事,捕撈公司3018船舶損失計228684元,事后處理海事的相關的合理費用為81571.70元。故海運公司應賠償捕撈公司二項損失總計342205.50元。海運公司反訴的用于訴訟的花費,由其自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判決:一、浙江黃巖海運有限公司賠償昌邑市捕撈公司船舶碰撞損失342205.5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浙江黃巖海運有限公司的反訴請求。案件受理費,本訴14158元,捕撈公司負擔8862元,海運公司負擔5296元。財產保全費10000元由海運公司負擔。反訴費6670元由海運公司自行負擔。
海運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以本起事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捕撈公司指控海運公司的事實與理由不能成立為由提起上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關于3018船發生海事的時間、地點。捕撈公司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填的時間為約2000年6月1日0100時;與3018船在同一海域作業的魯昌捕3015號船船長李紹江作證,約0100時,在我船左前方有條大船;3018船獲救人員李大橋證言,碰撞時間在凌晨,距天亮2-3小時;4419船船長李愛弟證言,6月1日0040時,3018船長呼叫過我,0130時我呼叫他沒叫通。這些證據證明,船舶碰撞時間發生在0100時。3018船作業的海區為62海區7小區,4419船船長李愛弟救助3018船時衛導定位37036’N,119036’E,衛導定位地點在62海區7小區之內,考慮3018船前半部倒扣漂浮,6月1日相關時間潮汐對3018船前半部的影響較小,可以認定海事發生在37036’N,119036’E附近。原審判決認定海事發生時間在0時左右,與證據不符,應予糾正。海事發生地點,原審判決認定的地點過于寬泛,應該確位在衛導定位點。
關于3018船被撞擊斷裂成兩截一事,現有證據排除了其它原因,確認系被鋼殼貨輪所致。原審判決用青島雙誠船舶技術咨詢有限公司的鑒定結論中“比其質量大得多的物體”這個術語描述肇事船舶,并無不當。6月1日0100時左右,風向東南,3018船右舷舵樓前一米處從正橫方向被猛烈撞擊斷裂成兩截,應為航向東北的船舶所碰撞。據濰坊港監、昌邑漁監調查,當日進出港的貨船、大馬力鋼殼漁船,只有金舸6號輪此時段航向東北通過該海域。永順28號輪,從天津過來進港,航跡與3018號輪被撞方向相悖,邊防當時調查過該船,該船在現場沒有痕跡,沒有油漆脫落,排除了永順28號輪肇事。海運公司沒有提交永順28號肇事嫌疑的證據。濰坊港監經海事調查,確認當晚進出濰坊港的貨輪中金舸6號輪為肇事嫌疑船。該船作為新船涂漆有劃痕,船艏5.4米處的擦痕與3018船大拉的高度一致。該船航海資料顯示6月1日0055時位于37035’5N、119034’E,0150時位于37042’N、119043’E,航跡與3018船所撞右舷情況相符。從金舸6號輪前艏柱提取的漆樣與殘留在3018船被撞截面右舷內側木板上的紅色附著物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化驗比對,結論為所含油漆化學成分相同。以上各點表明,原審判決認定金舸6號輪為肇事船是有根據的。至于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進行的物證鑒定,是對檢材上的油漆附著物確定由碰撞船舶所致還是人為因素所致,檢材船板是6月1日救助3018船時,救助人員見到的實際情況。在事發近三個月之后,露天放置在河灘上的殘留船只,已不能客觀反映被撞船舶的原始狀況,對其進行勘察、鑒定,鑒定目的不同,不足以否定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的比對結果。原審判決沒有采用司法部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的物證鑒定報告并無不當。
關于昌邑漁港監督、下營邊防調查取證、聯合調查組、濰坊公安局取證、送檢行為系履行部門職能,海運公司對其職能行為提出異議可通過其它途徑解決。原審判決對以上部門的相關報告,結合其它證據采信,符合證據效力的認定規則。關于其他證人的證言,原審判決結合其它證據確認其證據效力,亦符合證據效力的認定認定規則。海運公司對捕撈公司證人證言的全面否定,沒有證據支持,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海運公司否認金舸6號輪為肇事船的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判決綜合3018船被撞情況,當時該海域通過的船舶,對肇事船舶的航行軌跡、相關部位的痕跡進行分析,推定金舸6號輪為肇事船舶,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海運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0828元,由浙江黃巖海運有限公司負擔。
評析
本案是一起船舶碰撞案件。船舶發生碰撞后,3018船后半部沉沒,僅殘留前半部,肇事船舶逃逸。由于船舶碰撞發生在大海中,環境是動態的,受潮流、風向的影響較大,殘留船舶經過較長時間的漂泊,形態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導致碰撞痕跡等有關證據已經發生很大的變化,如何認定肇事船舶成為本案爭議的焦點。
海事活動的特殊性,現場保留情況差,使船舶碰撞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權的舉證責任。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受害船舶能證明碰撞的發生或者提供了調查線索,則視為其已完成了舉證責任。訴訟中,捕撈公司、海運公司按處理海事事故的要求填寫了《海事事故調查表》,并在開庭前完成舉證,向海事法院出具了完成舉證說明,之后,雙方當事人不能推翻其在《海事事故調查表》中的陳述和已經完成的舉證。
在認定肇事船舶時,僅憑油漆對比等某個單一證據很難作出判斷。對被撞船3018船來講,須考慮3018船所處的位置、受風向及潮流流向的影響、3018船船艏的指向、網流的方向、船舶物品被撞痕跡等因素。對肇事嫌疑船來講,應考慮嫌疑船的海圖、航跡、航海日志、輪機日志、船舶撞擊或擦蹭的痕跡等因素。同時考慮當事人雙方的證人證言,相撞船的油漆成份對比,行政部門的結論等各項相關證據,進行綜合,形成證據鏈,從而排除其它船舶,確定肇事船舶。
關于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問題。港監、漁監等行政主管部門對肇事船進行調查,調查與采集的初始證據效力應高于證人證言。主管部門作出的事故報告等資料具有專業性,法院應慎重考慮其證據效力,一般情況下,對其事實部分應予以認定,對其做出的處理決定部分應嚴格依法審查,決定是否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