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瑪迪租船公司貨物案
2007-7-23 11:00: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申請人:利比里亞共和國海洋航運有限公司(OCEAN SHIPPING LI-NES INC.) 法定代表人:鄭承孝,海洋航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震國,上海市海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 :唐一麟,上海市海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土耳其共和國瑪迪租船公司(MARTI CHARTERING CO.INC.)
1986年12月13日,申請人利比里亞共和國海洋航運有限公司以被申請人土耳其共和國瑪迪租船公司不履行租船合同規定的義務,拖欠申請人所屬菲律賓籍“貢諾森”輪(M.V.GONOSAN)運費,致使該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港滯留,造成申請人重大經濟損失為由,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訴前保全申請,請求扣留“貢諾森”輪所載鋼材中的1000公噸,直至被申請人提供185000美元的現金擔保或者銀行擔保。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該申請后查明,1986年9月16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丹麥的哥本哈根市簽訂了一份航程租船合同。雙方約定:由申請人所屬“貢諾森”輪在土耳其的梅森港和伊斯坎德倫港分別裝載鋼材5000公噸和10130公噸,并運往目的港--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港。合同規定:被申請人應于貨物裝船、船長簽發提單后7日內立即支付運費,全程運費總計282500美元,以及因拖欠運費、或發生虧艙費和滯期費,申請人對貨物享有留置權。同年10月,申請人所屬“貢諾森”輪按約裝載鋼材,并由該輪船長簽發運費到付且含有“合并條款”的提單,訂明“所有其他條件和除外事項依據租船合同”。同年11月21日,“貢諾森”輪抵達上海港后,申請人因未收到運費,即對該輪承運鋼材中的8000公噸行使留置權,造成該輪在上海港滯留。后經多方交涉,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給付的運費計173815.57美元, 尚欠108684.43美元。另外,由于該輪滯留,使申請人額外承擔船舶維持費和港口費等及利息損失共計94600美元。為減少損失,使船舶能繼續營運,申請人即提出待該輪卸貨后,由上海海事法院扣留其中5000公噸鋼材,以確保其繼續行使留置權的訴前保全申請。
上海海事法院審查了申請人提交的被申請人拖欠運費的證據后,責令申請人提供5萬美元的擔保,同時,根據申請人所報經濟損失,要求申請人減少申請扣貨數量。同年12月17日,申請人遞交了由香港匯豐銀行上海分行出具的兩年內有效的5萬美元擔保函,以賠償一旦因申請錯誤致使被申請人或者其他有關方遭受的經濟損失。當日,申請人將申請扣貨數量更改為1000公噸鋼材。
上海海事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義務,超過約定期限,對方有權留置其財物的規定,并參照國際習慣作法,于1986年12月20日裁定如下:
一、準予申請人海洋航運有限公司1986年12月13日提出的訴訟前扣貨申請;
二、扣留“貢諾森”輪卸于上海港的1000公噸鋼材; 三、被申請人瑪迪租船公司必須在收到本裁定書的次日起30日內,向法院提供185000美元的現金擔保,或者法院認可的銀行出具的相同數額的信用擔保。
裁定送達后,被申請人經與申請人協商,被申請人給付了部分欠款。據此,申請人于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解除被扣留鋼材中的500公噸,其余500公噸繼續予以扣留。
上海海事法院審查后,同意申請人的申請,于1987年1月6日作出裁定:對申請扣留在上海港的1000公噸鋼材,其中500公噸解除扣留,所余500公噸繼續予以扣留。
同年1月15日, 申請人鑒于被申請人全部付清欠款,再次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申請,請求解除被扣留的500公噸鋼材。
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上海海事法院同意申請人的申請,于1987年1月16日作出裁定:解除申請人扣留被申請人的鋼材500公噸;發還香港匯豐銀行上海分行1986年12月17日出具的5萬美元擔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