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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海324”沉船打撈合同糾紛案

2007-7-23 11:0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案由    福建省福安縣韓城供銷工貿公司(簡稱工貿公司)與交通部上海海上救助打撈局(簡稱打撈局)簽訂打撈“閩海324”輪的合同。打撈局因未在工貿公司提供的船位掃測到沉船,與工貿公司中止合同。 
  案情 
  “閩海324”輪為400噸級沿海運輸船。1989年5月14日從香港開往福州,在泉州附近海域沉沒,船上載341噸進口冷軋鋼板。 
  工貿公司在履行了合法手續后于1989年6月28日取得了“閩海324”輪及船上所載之貨物的所有權,并于1989年9月8日經福建省福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成立“拆船材經營部”,一次性經營“閩海324”輪的拆解及船上所載貨物的處理。 
  1989年8月12日,工貿公司與打撈局簽訂《打撈“閩海324”輪合同》,合同規定:打撈局根據“閩海324”輪在海底的實際情況及當地自然條件將“閩海324”輪撈起;工貿公司將打撈費用人民幣950000元整,在1989年8月上旬一次付清,如打撈局未在合同規定的10月7日前將“閩海324”輪撈起,則從10月8日起,以每天人民幣2700元支付給工貿公司作為補償;如發生工貿公司所提供的“閩海324”輪位置和現狀不確切而致打撈局復測或打撈無法進行,工貿公司應補償給打撈局放空費人民幣50000元整。 
  雙方簽約后,工貿公司于1989年8月14日將打撈工程款全部交付給打撈局。1989年8月28日,打撈局向泉州港監發出“施工通告”,泉州港監于同年8月30日發出航行通告。 
  1989年9月2日,打撈局開始實施打撈工程,調派打撈工程船為2500噸浮吊、功率1940千瓦拖輪各一艘,采用兩艘工作艇拖底掃測方法,連續4個工作日未果。1989年9月16日,工貿公司與打撈局在現場簽訂《補充協議》,訂明:工貿公司根據海軍東海艦隊于1989年9月16日提供的新船位即北緯24°40′06″,東經118°49′90″,要求打撈局重新掃測,打撈局接受。之后,打撈局進行6個工作日仍未掃測到“閩海324”沉船。打撈局于9月25日1600時停止施工,9月26日工程船駛往廈門錨地停泊,此后未重新施工。 
  打撈局在實施工程期間于9月5日、18日、19日、21日、25日先后拖掛住水下障礙物,但均未采取相應措施。 
  1989年10月26日,工貿公司與打撈局簽訂《中止打撈合同協議書》,中止理由為:打撈局派出2500噸“大力號”浮吊船和1940千瓦拖輪,經過近一個月的時間,進行掃測無著,經雙方協商,同意中止合同,為此,工貿公司給予打撈局人民幣50000元補償。簽約后,打撈局扣除50000元補償款后將其余900000元工程款退還工貿公司。 
  雙方爭議 
  工貿公司認為:我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提供的船位是北緯24°40′30″,東經118°49′30″,與海軍探摸報告的船位北緯24°40′06″,東經118°49′00″正負誤差0.5海里。打撈局未能在該海區掃測到“閩海324”,完全是對該項打撈工程極具不負責任,不按約履行義務及其過失所致。故我公司提出撤銷于1989年10月16日簽訂《中止協議》,解除1989年8月12日的《打撈合同》,請求返還50000元的空放補償費,支付從1989年10月8日起到法院對本案作出判決之日止每日2700元的補償費。 
  打撈局認為:我局系國家事業單位,國家未能為我局配備先進設備。我局在搜尋“閩海324”沉船時,也只能采用落后的拖掃方法。我局根據工貿公司兩次提供的船位掃測,以現有的掃測手段是盡責盡力的。雙方簽訂的10月16日《中止協議》是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署的,應當受到保護。 
  法院認定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委托第一海洋地質調查大隊對“閩海324”沉船進行勘查,勘查結論如下: 
  1.在以北緯24°40′06″,東經118°49′00″為中心點的2×2平方公里調查范圍內進行掃測,海底十分平靜,除一條鐵質沉船外沒有其他沉船。 
  2.根據地球物理調查資料綜合分析,該鐵質船長48.1米-50米,長軸為南北向,船頭朝南,船傾斜約45°-50°,船面向東,船底朝西。 
  3.沉船中心位置北緯24°40′07.855″,東經118°49′04.997″,偏離提供位置方位67°07′45.3″,距離151.7米。 
  4.潛水探摸確認沉船裝有長方形貨物,每疊厚約20厘米,長約100厘米,寬約200厘米,摸感貨物為鋼板,并取下沉船上的海綿及帆布各一塊。 
  第一海洋地質調查大隊認為在該海區所獲的勘查資料和潛水探摸結果與工貿公司提供的“閩海324”輪沉船資料相吻合,確認該沉船為“閩海324”輪。 
  法院在審理后認定: 
  工貿公司與打撈局簽訂的《打撈“閩海324”輪合同》合法、有效。工貿公司按約履行了全部義務,打撈局雖按約實施工程,但因其自身技術素質及技術設備等原因致使打撈未果,從而構成違約的事實是清楚的。工貿公司所提供的沉船方位準確,打撈局以提供沉船方位不準為由,收取工貿公司補償費人民幣50000元的行為顯屬不當。工貿公司、打撈局1989年10月16日所簽《中止打撈合同協議》中工貿公司向打撈局支付50000元人民幣一節應予撤銷,其余內容可予維持。 
  處理結果 
  法院判決如下: 
  1.《打撈“閩海324”輪合同》合法、有效。 
  2.打撈局返還工貿公司補償費50 000元。 
  3.打撈局支付違約金計人民幣21 600元(1989.10.8-10.16)。 
  4.打撈局支付工貿公司補償費人民幣50000元的滯納金計人民幣16 949.00元;(滯納金5‰計198910.16-1991.8.16)。 
  5.本案司法勘查費人民幣99 000元由打撈局承擔。 
  6.本案訴訟費16 979.00元由打撈局承擔1256.45元,工貿公司承擔15 722.55元。(海事海商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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