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燃煤運輸合同糾紛
2007-7-23 11:0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個體戶周某訴湖北省秭歸縣航運公司為其運煤虧損,要求賠償其虧噸損失。
案情
原告周××于1985年6月,在湖北省巴東縣貿易貨棧購買塊煤、粉煤共1000噸;6月22日與×××航運公司簽訂燃煤運輸合同,由湖北巴東縣經上海港運至浙江省永嘉縣。7月26日在上海港煤炭中轉裝船時,原告發現虧損70噸,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燃煤虧噸損失人民幣9000元。
被告反訴:貨物運輸事同約定:“運方按船舶檢驗規定航區水尺受載裝貨”,船在巴東實載燃煤礦1040噸,原告已付1000噸運費40600元,多載40噸的運費1624元由原告寫了欠款單據:“到上海港后付清結帳。”但貨到上海港,運費欠款卻分文未付;要求原告立即付清所欠運費1624元和中轉運費7000元。
法院認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
1.原告經營的燃煤,據浙江省人民政府規定,不屬于禁止個體經營的17種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品的范圍,在永嘉地區,個體戶可以經營國家計劃內的煤炭。原告是與永嘉縣燃料公司代表人簽訂塊煤代購合同,并經巴東縣公證處后從事經營的。
2.原告在永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個體工商業臨時營業執照明確主營理燙發,無兼營。
3.原、被告簽訂燃煤運輸合同后,數額為1092噸。運費按水線噸位1040噸計算,原告已支付1000噸的運費,多運40噸運費1624元寫了欠條,講明貨到上海港“付清結帳”。7月27日,原告在上海驗收貨物并出具收到塊煤、粉煤1040噸的收據。7月16日原告向中轉承運的上!痢梁竭\服務公司支付運費2萬元,欠付7000元。××公司指派兩艘貨輪裝載燃煤,裝載量按船舶登記噸位為945噸,但實際裝載重量已嚴重超過水線噸位。另有25噸因原告欠付中轉運費7000元被留置。
法院認為本訴被告認真履行了原、被告之間訂立的貨物運輸合同,反訴請求應予支持。本訴原告不懂船舶水尺而誤認為貨差,提出索賠的請求不予支持。1985年9月10日,本訴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訴請求,理由是不懂船舶水尺。塊煤及煤粉經永嘉縣燃料公司過秤為1010.5噸,加上上海留置的25噸,虧損額不滿5噸,屬干散貨運輸允許的溢短范圍。法院審查后認為理由正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114條、112條第3項規定,9月18日裁定準許本訴原告撤回起訴。
處理結果
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第97條規定,就反訴原告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9月18日原、被告自愿達成協議:
1.反訴被告欠反訴原告由巴東至上海的運費1624元,在被告收到調解書次日起30日天內匯付原告。
2.反訴原告需按原運輸合同規定,協助反訴被告聯系將剩余25噸燃煤中轉至永嘉縣,運費和中轉費由反訴被告承擔。
3.反訴原告承擔案件受理費36元。
雙方已按調解協議執行完畢。
1985年9月18日,法院就周某超越個體工商業登記臨時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向浙江省永嘉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司法建議書,指出周××登記經營范圍是理燙發,實際經營的卻是燃煤;所持臨時營業執照的編號不是周××所登記。建議該局在進一步查清事實基礎上按工商行政管理有關條例進行必要的處理。(海事海商選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