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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城甲21號”駁救助無效沉沒糾紛

2007-7-23 11:02: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解放砂石場的“枝城甲21號”鋼質甲板駁作業中被大浪打翻,漂浮在江面,要求水上工程局協助翻救過來無效,船沉。雙方為該沉船的打撈費,修船費發生爭議。  
  案情 
  1989年4月19日1915時,解放砂石場所屬的“枝城甲21號”駁在長江中游枝江水道沙灣江面作業出檔時傾覆。 
  “枝城甲21號”駁為鋼質甲板駁,總噸52.92噸,總長23.50米,型5.40米,型深1.45米,有首艙,前、中尾航。首、前艙各一個艙口,中、尾艙各兩個艙口,前艙、中艙均有通氣孔。除前、中艙艙口有艙蓋蓋住外,其他各艙艙口均未用艙蓋蓋住。 
  1989年4月20日,解放砂石場用“枝城甲11號”駁和“枝城甲12號”駁(均為65噸級)將傾覆的“枝城甲21號”相并保持傾覆原狀,由“松滋114”拖船、“技機24號”船、“枝機85號”船拖至解放砂石場碼頭附近,并用纜繩固定在河岸上。 
  1989年4月21日,解放砂石場研究施救方案時,恰遇水上工程局所屬“330-201”拋錨機動船駛向砂石場碼頭停泊。解放砂石場工作人員到“330-210”船上要求其將“枝城甲21號”駁恢復正常浮態。解放砂石場介紹了“枝城甲21號”駁傾覆原因,船體特征,并特意說明封了艙!330-201”船長決定由“330-201”船對傾覆的“枝城甲21號”駁進行救助。雙方口頭商定將傾覆駁船恢復正常浮態后,付給“330-201”船300元。雙方沒有對救助中風險及后果的約定。 
  雙方商定的救助方案是: 
  1.由“330-201”船將“枝城甲21號”駁拖橫后,借助水流沖力和“330-210”船的拖力使其恢復正常浮態; 
  2.用“330-201”船船首吊桿將“枝城甲21號”駁翻吊起來后恢復正常浮態。 
  隨后,雙方決定一起實施第一救助方案。 
  1989年4月21日1000時,解放砂石場方的船員將“枝城甲21號”駁從兩艘相幫甲駁中間纜繩解掉,由“330-201”船拖離岸邊約25米左右橫于江中,在“枝城甲21號”駁左舷纜樁上系上兩根鋼纜合攏后固定在“330-201”船拖鉤上。然后又將固定在“枝城甲21號”駁舵軸河岸上纜繩解掉。經“330-201”船幾次用車舵送水施救,“枝城甲21號”駁始終側立于水中,呈半浮半沉狀態(已失去浮力),無法恢復正常浮態。解放砂石場所屬“枝城甲24號”船一起相幫救助仍不見效。“枝城甲21號”駁不斷下沉。救助船與被救助船在水流作用下向下游航道中間飄移,在接近3號浮時,“枝城甲21號”駁下沉加快。“330-201”船解除尾纜,準備用第二種方案施救!爱330-201”船調頭即將靠近“枝城甲21號”駁時,“枝城甲21號”駁已在長江中游86號過河標3號紅浮左約15米處沉沒。時間為1989年4月21日1215時。 
  雙方爭議 
  解放砂石場認為:1989年4月21日,我方水上工程局所屬“330-201”船將我遇難船舶翻救過來,約定了救助報酬,但救助未能見效。我遇難船沉入長江中游3號紅浮附近主航道內。后經武漢航道局打撈出水,共付出打撈費45500元,沉船大修費23000元。請求賠償多方駁船打撈費和修船費。 
  水上工程局認為:我局所屬“330-201”船應解放砂石場請求幫助救助,對救助無效不負任何責任。在救助中沒有任何過錯,遇難船舶移沉江底是解放砂石場的失誤和船艙密封不嚴所致。 
  法院認定 
  此案經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口頭約定的救助合同有效。解放砂石所屬“枝城甲21號”駁傾覆后失去浮力處于危險狀態中,雙方口頭商定,共同實施的行為是雙方對“枝城甲21號”駁共同救助行為。救助無效果的原因是“枝城甲21號”駁首艙、尾艙無艙蓋密封和前艙、中艙密封不嚴所致,屬解放砂石場方的責任。因雙方事先未商定救助結果和可能發生沉沒的風險責任,根據我國海事救助的實踐,參照國際上通行的慣例,對解放砂石場要求水上工程局賠償“枝城甲21號”駁沉沒的損失請求不予支持。水上工程局不享受約定的救助報酬,也不承擔“枝城甲21號”駁沉沒的賠償責任。 
  處理結果 
  此案由法院判決如下: 
  1.駁回解放砂石場的訴訟請求。 
  2.案件受理費2565元,由解放砂石場承擔。(海事海商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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