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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凰山”輪海運貨物火災致損承運人免責

2007-7-23 11:0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德國萊茵省火災保險公司訴天津遠洋運輸公司、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遼寧省分公司承擔海運貨物火災貨損賠償責任。  
  案情 
  1981年12月底,被告所屬“鳳凰山”輪在大連港承運了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遼寧省分公司的貨物蔡花子餅碎518.2噸,其中50噸為袋裝,其余均為散貨,裝載于第五艙的艙底,在其上面又裝載了由原告承保的2,226箱中國出口服裝,適用《中遠提單》,該船于1982年1月14日從大連港啟航,24日抵新加坡卸貨并加載,2月5日離新加坡駛往目的港鹿特丹、漢堡。2月12日8時27分,船員發現第五艙通風筒冒煙,查系五艙底艙漢堡貨葵花籽餅碎焦化起火,雖經船員多方施救,仍致使同艙貨物服裝受損。2月17日該船抵靠亞丁港處理火災,承運人宣布共同海損。4月29日抵漢堡港卸貨人單損損失44500,10美元,共損損失為6541.02美元,合計54041.12美元。原告保險公司作為承保人按保險條款賠付了服裝收貨人后,取得代位求償權,向承運提出索賠,承運人以“火災免責”拒賠。雙方協議展期三年無果,原告遂于1986年9月30日向天津當法院提起訴訟。 
  各方爭議 
  原告訴稱:葵花子餅類屬危險貨物,承運人將其裝在艙底,屬積載不當,因此引起火災造成貨損,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而不能享受《海牙規則》中的“火災免責”條款;被告XX進出口公司作為托運人在托運時未作出特殊說明,也應承擔責任。 
  被告XX運輸公司辯稱:種子餅類貨物在當時不屬危險貨物,裝貨時已按規定考慮了船舶的穩性、艙容、港序、貨物包裝等各種情況,做到了合理配載。至于火災,則屬于貨物潛在的缺陷,而不是由于承運人“實際過失”。 
  被告XX進出口公司辯稱:托運前,已按規定如實填寫了貨物名稱、包裝、數量、目的港等,因其當時不屬危險貨物便不需要另作說明,且港、船兩方亦未提出任何要求,所以對其貨損不承擔任何責任。原告起訴時已超過中遠提單中規定期間,原告與承運人間的索賠展期協議對其無效。 
  法院認定 
  《國際危規》中雖將種子餅類貨物定為四級二類易燃物,但案發時,我國并未宣布執行該規定,我國交通部頒布的1972年1月1日開始實行的《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并未將種籽餅類貨物列入危險貨物,此次火災,葵花籽餅碎自燃;乃貨物本身特性所致,并非承運人實際過失,因此承運人應享受中遠提單定的適用《海牙規則》中“火災免責”條款。 
  被告XX進出口公司在托運貨物時也做到規定的要求,因其不屬危險貨物,無義務作特殊說明,因此,對貨物火災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處理結果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免責,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海事海商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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