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502號”拖船貨損索賠糾紛
2007-7-23 11:0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武漢市XX區支公司以四川省萬縣市水產運輸隊為其貨運中造成貨差為由,于1988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爭議
原告訴稱:1987年5月13日,被告承運原告承保的江蘇省東臺市木材公司和東臺市建材公司(以下簡稱貨主)的木材共1468根,因違章駕駛,造成木材卸碼入江397根,計損失人民幣72.979元。
事故發生后,原告依保險合同對貨主的上述損失已先予賠償,取得了代位求償權,現要求被告賠償72.979元。同時,原告向法院申請扣押被告的“水產502號”拖船,并提供10萬元擔保,以支付一旦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的損失。
被告辯稱:本次事故是由于自然災害所致,被告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企業虧損,負債沉重,且正在船舶交易市場變賣“水產502號”拖船。原告申請扣押船舶依據合理,提供擔保充分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92條第1款、第93條第2款的規定,法院于1988年4月5日裁定扣押“水產502號”拖船,責令被告在收到裁定書的第二天起30日內提供8萬元現金銀行或信譽擔保。
由于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擔保,原告于1988年5月7日向法院提交了強制變賣“水產502號”拖船申請書。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變賣被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規定》第1條的規定,于同年6月10日依法裁定變賣“水產502號”拖船的公告。7月5日,由法院主持拍賣“水產502號”拖船,保存售得之價款18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7年5月10日,被告所屬“水產502號”拖船頂拖“水產1號”、“水產2號”、“川德301號”、“川德311號”、“建材2號”、“建材3號”及“豐都114號”等七只駁船,組成燕形船隊(以下簡稱船隊),裝載原告承保貨主的木材1,468根,從武漢港舵落口站啟航,運往江蘇省高港,5月11日上午,船隊航行至湖北省黃石港區4號白浮長江水域時,黃石航政處的“監督14號”艇上的監督人員發現該艦隊所載木材明顯超高,遮擋了拖船駕駛室的視線,監督人員用高音喇叭責成船隊在黃石港錨地停泊整頓,船隊未予理采;監督人員登上拖船檢查時,又發現拖船上配備有證船員不齊,只有輪機部一船員持有合格證書,駕駛部完全由無證人員操縱。監督人員要求船隊負責人必須請引航員引航,并將超高遮擋駕駛室視線的貨物適當調整,直至達到適航條件。但船隊未按要求進行整改,并于5月13日未經監督人員檢查同意,擅自開航。13日19 00時許,船隊航行至湖北省蘄春灣釣魚臺時,轉變過急,致使拖船右邊拖帶的“豐都114號”駁突然向右傾斜,所載木材卸碼入江997根(其中東臺市木材公司328根,東臺市建筑公司669根),隨水流失,計損失人民幣60,371,20元。事故發生后,貨主多次向原告和被告索賠。原告依據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先予賠償了貨主的貨物損失,于1988年3月24日取得了《國內貨運險權益轉讓書》。
法院認定
貨主與被告簽訂的水路貨物運單有效。這次事故是被告所屬“水產502號”拖船不適航,船隊違章航行造成的,被告的辯護理由缺乏證據,不能成立。原告取得了代位求償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41條第1項第3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19條的規定,被告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60,371,20元。
處理結果
法院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情況下依法主持調解,原告考慮到被告的實際困難,只要求被告賠償49,000元。案件受理費657.87元、公告費及其他訴訟活動費17,000元,從變賣被告船舶的價款中先行扣除。
調解書送達生效后,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強制變賣被告扣押船舶清償債務的具體規定》第3條的規定,于1988年8月17日主持召開債權人會議,將可以分配的金額、清償的順序、各債權人債權的性質和數額予以公布。經審查債權申請、債權證據、債權數額,確認三個債權人及其債權受償額如下:
1.原告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武漢市XX區支公司受償額為79,000元。
2.江蘇省東臺市木材公司受償額為1,349.84元。
3.江蘇省東臺市建材公司受償額為4,533.90元。
三方債權人依據清償順序自愿達成協議,由法院從清償額中一次撥付。債務清償后,余款107,458.35元由法院退予被告四川省XX市水產運輸船隊。(海事海商選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