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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貯貨保管不善,應負賠償責任

2007-7-23 11:0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本案系海運貨物倉貯短缺糾紛。  
  案情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原告)以其受益人中國化工建材公司廣州化工供應站所屬貨物在黃浦港集裝箱公司(被告)的倉庫貯存中發生貨物短缺。于1987年3月16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其損失27101.32元人民幣。 
  雙方爭議 
  原告訴稱:1985年9月19日,中國化工建材公司廣州化工供應站向黃浦港集裝箱公司(被告)辦理85-3249號貨物入庫憑單,將船運來的貨物23400包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亦稱膠珠)貯存在被告的倉庫里。入庫時,經被告點數核對,貨物的嘜頭、包裝、件數與船運提單所載內容相符。 
  同年9月25日至10月11日,供應站憑85-3249號貨物出庫憑單到被告倉庫分批提貨。在提貨時,被告短交419包膠珠,原告作為其貨物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于1987年2月21日賠付供應站交貨款27101.32元人民幣,取得權益轉讓證書后,曾多次向被告索賠,均遭拒絕。因此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所短缺的貨物是憑中山塑料公司85-3249號貨物出庫憑單到本倉庫提貨的,經倉庫保管員審核,符合提貨條件。此案的發生系不法分子偽造提貨單騙領貨物所致,并非港口責任。根據《海洋貨物運輸保險條款》,此案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意外事故,是保險責任范圍,被告不負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 
  經法院查證:被告短交419包貨物情況屬實。這些貨物是在1985年月下旬由被告倉庫保管員XXX(已另案處理)利用上班之機,從倉庫辦公室偷了一份空白貨物出庫憑單,后偽照該批貨物的存貯人供應站的提單填寫,并偽造出庫公章,改為85-3819號出庫憑單。同年11月1日下午,XXX以中山塑料公司的名義,伙同其他人持偽造的貨物出庫單到被告倉庫里提貨,倉庫保管員核對了船名、提單號、貨史、嘜頭到驗號,認為該提單是85-3249號出庫單的分單,即將419包貨物發給了XXX等人,并將貨物運出港口,隨即銷贓。 
  處理結果 
  由于被告單位管理制度不嚴,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貨物在倉庫保管期間發生短缺,應對貨物的安全負責。在中山塑料公司憑偽造提貨單到倉庫提貨時,倉庫保管員雖核對了船名、貨名、嘜頭到驗號等,但沒有盡到一般保管員的謹慎,未能發現出庫公章是偽造的。在沒有弄清85-3249號貨物出庫憑單是否分單的情況而即發貨。由于被告對管理員教育不夠,使保管員失于謹慎、管理不嚴有直接關系。因此,被告應對貨物短交負完全賠償責任。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在庭外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原告遂向法院申請撤訴。(海事海商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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