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拖六”輪與“湛瓊六號”船碰撞糾紛案
2007-7-23 11:0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原告:湛江港船務公司
被告:通海輪船運輸有限公司
1996年5月19日1840時, 原告所屬“湛瓊六號”船在香港卸貨后移到香港油麻地錨地錨泊。次日1205時許,被告所屬之“通海拖六”輪從“湛瓊六號”船附近通過時,操縱設備失靈,約一分鐘,撞上正在錨泊的“湛瓊六號”船尾樓。碰撞后,雙方船舶分別向香港海事處提交了《船只傷亡報告》。同日,雙方船長簽訂了《損失確認書》,確認了“湛瓊六號”船損害范圍,并確認由被告負責修理費用。中國船級社香港分社于22日對“湛瓊六號”船進行了海損檢驗,出具了《檢驗報告》,該報告記載:發現損壞在右舷從船尾甲板算起第二外板,離船尾約12米處,船體鋼板面積1.6×0.7平方米,裂損長度1.4米;內部構件被設備遮擋,其殘損程度不詳;同意該船在不超過5級
風力的情況下空載單程開往湛江作臨時修理。同日,“湛瓊六號”船啟航返回湛江。該船回到湛江后做了臨時性修理即投入營運,臨時修理費用為 10,850元。
根據原告的申請,湛江船檢局的驗船師于6月13 日對該船海損情況進行了檢驗,出具了《檢驗報告》。該報告根據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1995年12月4日頒布的《國內民用船舶修理價格表》及湛江當地修船價格, 估算該輪海損部位的永久性修理的費用為32,258元,修理需要時間為5 天正常工作日;該報告還根據原告出示的幾個航次的貨物清單,認定“湛瓊六號”船從香港至湛江航次的平均收益為港幣53,080元,從湛江至香港航次的平均收益為人民幣45,020元;發生海損事故時影響了香港至湛江一個航次,該輪進行永久性修理時估計會影響一個湛江至香港的航次,兩航次損失約港幣53,080元、人民幣45,020元;檢驗費用為索賠總額的5%,即7,342.45元。 原告還請湛
江市海濱開發公司對“湛瓊六號”船的修理費用進行了估價,估計的修理費用為125,799.8元。
另外,被告亦請廣州航通船業有限公司、廣州市漁輪修造廠對“湛瓊六號”船的海損修理費用進行了估價,這兩個單位在沒有現場查看損壞情況,也沒有看到船檢報告的情況下,作出了估價。估計修理費分別為8,950.5 元和13,162.50元。
事故發生后,雙方協商不成,原告向海事法院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碰撞事故的全部責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船舶修理費用 43,441 元;2、船期損失103,408元;3、船舶檢驗費等海事處理費用50,000元。
被告答辯認為:“湛瓊六號”船在碰撞前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船員沒有了望值班,對碰撞事故應承擔相應責任;碰撞造成的損害是輕微的,原告估計的修理價格過高。船舶尚未修理,修理費用還沒有發生,原告以估計的修理費用提出索賠沒有依據,應待船舶修理后按實際損失作賠償;“湛瓊六號”船在碰撞前已領回了離港證,而香港海事處的做法是,對于在香港裝貨的船必須在裝貨完畢后,海事處憑船舶代理提交的裝貨單及有關船舶證書審查船舶安全情況后才發給離港證!罢凯偭枴贝敃r已領回了離港證,說明其是準備空放回湛江的;該船已作臨時修理并恢復正常營運,因此并沒有營運損失;原告主張索賠海事處理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審判
海事法院認為:在碰撞事故發生時,“湛瓊六號”船正在錨泊,不可能隨時進行操縱。“通海拖六”輪是在航船,其在航行中過于逼近“湛瓊六號”船,致使其操縱設備失靈后一分鐘即發生碰撞。在短短的一分鐘內,“湛瓊六號”船不可能來得及采取避碰措施。被告關于“湛瓊六號”船沒有采取避碰措施,船員失職,應承擔相應責任的主張,理由不成立。被告應對碰撞事故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原告為減少損失,對“湛瓊六號”船進行臨時修理后投入營運,是合理的。臨時修理費10,850元, 被告應予賠償;湛江船檢分局根據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1995年12月4 日頒布的《國內民用船舶修理價格表》及湛江當地修船價格,估算該輪海損部位的永久性修理的費用為32,258元,也基本合理,被告也應賠償。 原告提供的湛江市海濱開發公司對“湛瓊六號”船的修理費用估價,超出了海損修理范圍,是不合理的,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廣州航通船業有限公司、廣州市漁輪修造廠對“湛瓊六號”船的海損修理費的估價,是在沒有現場查看損壞情況,也沒有看到船檢報告的情況下作出的,缺乏事實依據,不予采信!罢凯偭枴贝呀涍M行了臨時修理并投入營運,不必再單獨安排時間進行永久性修理。故其主張船舶進行永久性修理時的船期損失,理由不成立。船舶碰撞后,從香港到湛江的航次,原告未能提供托運單、裝貨單、或貨物清單等有關證據,以證明“湛瓊六號”船確實準備裝貨回湛江。原告主張該航次的營運損失,因缺乏證據,不予支持。原告在香港支出的船舶檢驗費,是為處理海損事故的合理費用,應予支持。湛江船舶檢驗局按索賠總額的比例收費不合理,原告應拒付,其索賠支付給湛江船舶檢驗局的檢驗費,不予支持。原告請求其他海事處理費用,沒有提供證據,不予支持。
據此,海事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賠償原告船舶修理費人民幣43,108元、船舶海損檢驗費港幣5, 400元,及其利息。
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評析
本案主要涉及在航船碰撞錨泊船時如何判定責任和碰撞損壞船舶在修復前如何確定損失數額的問題。
一、判定船舶碰撞過失的一般原則,其客觀標準是駕駛人員是否已盡到通常的技術和謹慎。本案中,“湛瓊六號”船是正常錨泊中的船舶,除非惡劣天氣或有特殊情況,通常只是派人在甲板值錨更,不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做好船舶操縱和避碰的準備。在本案中,“通海拖六”輪失控后一分鐘即與“湛瓊六號”輪發生碰撞,在如此之短的時間內,“湛瓊六號”輪是不可能采取任何避碰措施的。所以,在本次事故中,原告方船員沒有過失!巴êM狭陛喪且驗椴倏v設備失靈,偏離航向而與“湛瓊六號”發生碰撞,本案沒有交待設備失靈的原因。如果設備是因為機件的潛在缺陷,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失控的,同樣沒有過失,那么,本次碰撞就有可能是一次意外事故。意外事故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非有意行為,已盡合理謹慎,不可避免,不可預測。如果設備失靈是因為疏于檢修或操縱失誤,存在過錯,則不屬意外事故。意外事故的抗辯關鍵是證據問題,援引意外事故抗辯一方負有舉證責任。本案被告沒有作意外事故的抗辯,而認為原告方“湛瓊六號”輪有過錯,其理由不成立,所以,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另外,法院在判定“通海拖六”承擔全部責任時,還認為該輪在航行時沒有注意周邊環境,與錨泊中的“湛瓊六號”過于迫近。
二、在船舶修復前應否得到賠償和如何合理認定具體損失的問題。船舶碰撞發生后,受損方考慮到營運的情況,沒有馬上進行永久性修理,而是在臨時修理后繼續投入營運,符合航運的習慣做法和盡量減少損失的原則。所產生的臨時修理費用,被告應予賠償。該輪損壞比較輕微,可待船舶需要停航檢修時再做永久性修理,不必要單獨安排時間進行,不會影響船期,法院對其主張的船期損失不予支持!罢凯偭枴彪m然還沒有進行永久性修理,但其損壞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修理費用,應該得到支持,關鍵是如何確定修理費用的數額。湛江船檢分局對船舶損壞情況進行了檢驗并根據有關規定和當地修船價格對修理費作出的估算,法院經審核認為合理,可予認定。廣州航通船業有限公司、廣州市漁輪修造廠并非專門檢驗機構,對“湛瓊六號”船的海損修理費用進行了估價,在沒有到現場檢驗損壞情況,又沒有看到船檢報告的情況下,就作出了估價,這難以對“湛瓊六號”船的海損修理費用作出公正準確的估算,其估價結果,法院不予采信,是正確的。而對某些部門的不合理收費,不應由責任方負責。如本案中湛江船檢局按索賠總額的5%收取檢驗費用,顯然不符合有關規定,不應由被告承擔。中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