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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品(甲苯)運輸,燃燒貨損

2007-7-23 11:1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江蘇武進五金交電化工公司的50噸甲苯由湖北航運公司承運,受載后因起火燃燒,50噸甲苯全部損毀。  
  案情 
  1986年12月8日,江蘇武進五金交電化工公司(簡稱五文化工公司)與永紅商店簽訂購銷合同,約定由永紅商店銷售50噸甲苯給五文化工公司,并由永紅商店代辦托運。隨后永紅商店同化工廠簽訂同樣的購銷合同。 
  1987年1月1日,永紅商店與湖北航運公司(簡稱航運公司)聯系,要求將該批甲苯由武漢港運往江陰港。航運公司的《承運登記單》上填寫的發貨人是永紅商店,收貨人是武進縣化工防腐材料廠。承運船是黃陂掛機49號,即張XX的個體木質船舶,航運公司加蓋了“貨物準予1987年1月11日進鄂航15號躉船”的日期戳。 
  永紅商店于1987年1月7日將運雜費2640元匯入航運公司帳戶。1月9日至11日,化工廠將50噸桶裝甲苯分別運送到鄂航15號躉船,又經搬運工人轉裝到黃陂掛機49號船上。在裝船過程中,永紅商店進行了數量驗收,化工廠當即將甲苯滲漏嚴重的換裝3桶。 
  1987年1月22日0800時,黃玻掛機49號船在武漢港五福路江邊停泊時,因甲苯液體氣滲漏,遇張XX做飯使用的明火引起燃燒爆炸,造成船貨全損。五文化工公司在該事故中直接經濟損失80140元。 
  各方爭議 
  五文化工公司認為:1987年1月22日,航運公司將我公司購買的50噸甲苯交掛機49號個體船舶承運,掛機49號船受載后起火燃燒,50噸甲苯全部損毀,航運公司應賠償我公司的經濟損失。 
  航運公司認為:五文化工公司的貨物是永紅商店直接與張XX辦理的托運手續,我公司只是代收代付運費,與該水路貨物運輸合同沒有關系,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永紅商店認為:依合同規定,本店代五文化工公司與航運公司辦理了托運手續,自貨物裝上船后,其貨物所有權已轉移給原告,到此,永紅商店的義務已全部履行完畢,對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滅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張XX及化工廠未發表意見。 
  法院認定 
  此案經法院審理后認定: 
  甲苯系國家規定的一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永紅商店,航運公司及張XX沒有按危險品運輸的法定程序向港航監督機關申報,在未取得《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準運單》的情況下擅自裝載上船,違反了《交通部船舶裝載危險品貨物監督管理規則》第五條的規定,其運輸合同無效。 
  航運公司接受了永紅商店代辦危險品的托運后沒有向港航監督機關申報,冒然批準危險貨物由禁止裝卸的碼頭裝載上船,將危險貨物轉交給不具備承運危險貨物的個體船戶承運,其行為違反了《交通部船舶裝載危險貨物監督管理規則》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應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 
  永紅商店在代辦托運危險品時,沒有在貨物運單內填寫貨編號,沒有向承運人遞交危險品的有關證明和檢驗貨物的質量,違反了《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第三條的規定,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張XX未經運輸危險品業務知識培訓,不了解貨物性質,也不具備裝運危險貨物的條件,竟然在船上用煤爐明火做飯,其行為違反了《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第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應承擔該事故的一定責任。 
  化工廠對自己生產和銷售的甲苯,未按法定標準包裝,引起甲苯滲漏,違反了《交通部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對該事故的發生也有責任。 
  處理結果 
  在法院主持下,本案當事人互諒互讓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1.航運公司賠償五文化工公司貨物損失30000元整。 
  2.永紅商店賠償五文化工公司貨物損失28000元整。 
  3.化工廠賠償五文化工公司貨物損失5000元整。 
  4.本案受理費818元,五文化工公司自愿承擔188元,航運公司承擔330元,永紅商店承擔250元,化工廠承擔50元。 
  注:在本案中,五文化工公司根據張XX的實際情況,自愿放棄對張XX的賠償要求。海事海商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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