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租船合同,拖欠運費糾紛
2007-7-23 11:1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廣州海運管理局訴土耳其安卡貿易公司租船合同拖欠運費糾紛案。
案情
原告以被告違反租船合同,拖欠運費為由,于1986年6月2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運費230888美元、滯付利息、違反合同違約金及由此案引起的一切訴訟費用。同時,申請法院凍結被告在中國銀行的部分貨款200000美元,以保全其訴訟請求及利益。并表示,如因申請錯誤,愿負一切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
1986年3月27日,原、被告簽訂一項航次租船合同。規定由原告所屬“紅旗200”輪從土耳其共和國伊斯肯德侖(ISKENDERUN)港承運被告的16505噸鋼材至上海港。被告應在提單簽發以后的五天內支付運費363110美元的95%,剩余運費在最終結算滯期費或速遣費時支付。原告按合同規定在裝貨港裝貨后簽發了預付運費提單。但被告僅支付部分運費,至原告起訴時仍拖欠運費230888美元。
立案后,被后不應訴,僅在庭外與原告商談解決糾紛。
1986年6月29日,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裁定準予原告的訴訟保全申請,凍結被告在中國銀行的部分貨款200000美元。同意,向中國銀行發出了《協助執行通知書》。
1986年8月2日,由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償付了部分運費計202845.48美元。原告向法院申請對凍結款項中的150000美元予以解凍,余款50000美元繼續凍結。法院審查后裁定,準予原告的申請。
至1989年12月13日,被告已將運費及船舶滯期費的絕大部分匯付給原告,僅剩250.03美元,亦電傳原告方,確認在原告撤訴和法院結凍50000美元后,在50000美元中扣除。訴訟費和原告方的律師費用計5347.43美元也從中扣除。據此,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被告間的租船合同糾紛案,由于法院立案審理和采取一定的保全措施后,被告已償付了絕大部分欠款,其余部分已達成償付協議,糾紛已得到解決。
處理結果
1986年12月31日,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裁定準予原告撤訴,對凍結于中國銀行的50000美元予以解凍。訴訟費1230美元,由原告負擔。(海事海商選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