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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保合同欠款爭議案裁決書

2007-7-23 11:1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1995年8月10日 北京)    [提要]申請人就綜合船舶成數分保合同項下欠付分?铐棤幾h提請仲裁。 
  爭議要點: 
  船舶分保險合同的分出人能否通過分保經紀人同分保接受人結算分?铐。 
  仲裁庭意見: 
  雖然分保中無中間人條款,但雙方結算分保款項實際上是通過保險經紀人進行的,因此可以認為分保分出人通過分保經紀人轉付分保接受人應收款項的做法是雙方認可的,并不違反分保合同。 
  申請人根據同被申請人簽訂的綜合船舶成數分保合同以及船舶溢額及成數分保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于1994年5月26日向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綜合船舶成數分保合同項下欠款35.24英磅和船舶溢額及成數分保合同項下欠款35 776.51美元。 
  申請人選定吳煥寧女士為仲裁員,被申請人選定劉書劍先生為仲裁員,仲裁委員會主任根據仲裁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指定魏潤泉先生為首席仲裁員。本案由上述三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共同審理。 
  仲裁庭根據雙方當事人關于不開庭審理本案的意見,依據雙方當事人提出的書面陳述和提供的證據對本案進行了書面審理并作出裁決。 
  一、案情與爭議 
  被申請人同申請人于1973年5月簽訂了綜合船舶成數分保合同(代號為GH-073)。雙方約定被申請人作為分出人將其總公司、分支公司和代理人所直接承保的船舶保險業務和從亞洲及非洲地區的保險公司所接受的臨時及固定船舶分保業務,按成數方式分給申請人(接受人)0.2%的成分。該合同規定,“本合同自1973年1月1日開始生效,不定期限。訂約雙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一年的年終予以注銷”,“合同注銷后,對于已納入本合同的未了責任,雙方繼續本合同的規定辦理,直到終結”。該分保合同還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應收、應付的分?铐椇徒Y算方式作出規定。該分保合同于1976年12月31日由被申請人注銷。 
  被申請人同申請人又簽訂了船舶溢額及成數分保合同(第MH-0772號),被申請人于1977年12月1日簽字,申請人于1978年1月11日簽字。雙方約定將被申請人(分出人)包括其分支公同和代理機構所直接承保的船舶業務的3%的成分分給申請人(接受人),將被申請人從亞洲及非洲地區的保險公司列入“特別”財務所接受的船舶險臨時及固定的分保業務,按成數方式轉分成分80%中的3%給申請人。該分保合同規定,“本合同自1977年1月1日開始生效,不定期限。本合同生效后訂約的任何一方有權在任何一年的12月31日予以注銷”,“合同注銷后,對于在合同終止前起效的業務,則仍按本合同的規定繼續負責至原保單的責任終了為止”。該分保合同還對雙方應收、應付的分?铐椇徒Y算方式作出了規定。該分保合同于1980年12月31日由被申請人注銷。 
  申請人提出,根據綜合船舶成數分保合同的規定,被申請人應向其支付1985年下半年應付款項的余款35.24英磅,而根據船舶溢額及成數分保合同,被申請人應向其支付1986年下半年和1987年上半年應付款項的余額35 776.51美元。申請人指出,由于上述兩分保合同的分保經紀人因缺少資金而無力償付,申請人曾于1987年2月10日以及在1988年至1992年期間曾多次通知被申請人直接與申請人結算未付的余額,并將該余額匯人申請人賬戶,而不要通過位于科隆的上述分保經紀人公司。被申請人無視申請人關于將未付余額直接付給申請人的要求,卻于1992年8月18日與該分保經紀人達成包括上述未付余額在內的全面抵銷的協議,目的是為了減少其向分保經紀人應付的最終余額。分保經紀人曾于1993年2月18日致函申請人,稱根據最后的結算單,被申請人仍欠分保經紀人1 380 239美元。申請人認為,由于上述分保合同中未訂人指定中間人條款,因此被申請人向中間人付款不能構成對申請人的付款。 
  被申請人提出,申請人是通過上述分保經紀人參加上述兩個分保合同的,合同執行過程申,雙方的賬務結算從一開始就是通過分保經紀人辦理的,申請人對這種做法早已接受并始終照此執行,從上述分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責任終止,被申請人從未收到申請人直接向其結付的任何款項,申請人向其攤付的有關合同賬款均通過分保經紀人轉付。這一事實表明,申請人對分保經紀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中間人地位是持肯定態度的。事實上,按照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貫做法,被申請人已在1992年同分保經紀人全部結清了兩個分保合同項下應收、應付賬目,其申包括申請人索賠的兩筆金額在內,分保經紀人已予確認,申請人對此也未提出異議?梢,被申請人作為分出人,已經履行了向作為分保接受人的申請人支付各種分?铐椀牧x務。被申請人認為,作為雙方認可的分保合同的中間人,分保經紀人有義務履行其向雙方轉交有關分?铐椀穆氊,申請人應該向其主張權利。被申請人指出,申請人所稱被申請人與分保經紀人之間的其他未了賬務問題,與本案無關,不應妨礙申請人與分保經紀人之間的賬務結算。 
  二、仲裁庭意見 
  經審核雙方提供的關于雙方應收、應付金額的單據,仲裁庭發現在被申請人1992年11月13日向分保經紀人的付款中,已經包括了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的分?铐椨囝~35.24英磅和35 776.51美元,分保經紀人在1992年12月17日致被申請人的函中已經確認其已收到被申請人的付款。據此可以認為,被申請人已經通過分保經紀人結清申請人請求仲裁庭裁決的分?铐椨囝~35.24英磅和35 776.51美元。至于被申請人是否可以通過分保經紀人同申請人結算分保款項的問題,仲裁庭注意到兩個分保合同中均無中間人條款。但是,雙方的付款單據表明,雙方在處理兩個分保合同的責任時,實際上是通過中間人——分保經紀人結算雙方應收、應付的分保款項,因此可以認為,被申請人通過經紀人轉付申請人應收的分?铐検请p方認可的做法,并不違反分保合同。雖然申請人曾要求被申請人同其直接結算,但雙方并末達成最后的一致意見。因此,仲裁庭對申請人的主張不予支持。至于分保經紀人是否無力償付和被申請人是否欠付分保經紀人款項,因此事與本案無關,仲裁庭不予考慮。 
  三、裁 決 
  1.申請人關于35.24英磅和35 776.51美元的索賠請求不予支持。 
  2.本案仲裁費為xxxx美元,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在提起仲裁時預付的xxxx美元,即作為申請人應負擔的仲裁費。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海事海商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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