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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港803”輪移泊碰撞賠償糾紛案

2007-7-23 11:16: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1989年11月1日,在宜昌港陳家河錨地,“宜港803”輪移泊“油21013”駁去碼頭卸載!耙烁803”輪在拖帶“油21013”駁時,碰撞了“油21021”駁,致“油21021”駁右舷破裂,泄漏汽油23.991噸,直接經濟損失61226.42元。 
  案情 
  1989年10月28日,WC公司所屬“油21021”駁(載汽油996.399噸,超過“船舶裝載危險貨物準單”核準載量)拋左錨后泊靠“油21013”駁左舷。 
  1989年11月1日,0830時,GC公司所屬“宜港803”輪根據港調命令前來移泊“油21013”駁去碼頭卸載!耙烁803”輪先將“油21021”駁移至“油21013”駁左側,橫距約40米處單拋錨。由于移泊影響了“油21013”駁錨泊穩定狀態。當“宜港803”輪準備拖“油21013”駁時,“油21013”駁向左倒頭。“油21013”駁并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而碰撞了“油21021”駁,致使“油21021”駁右舷第58-59肋位頂列板裂開270mmx150mm的裂口,泄漏汽油23.991噸,WC公司直接經濟損失61226.42元。 
  雙方爭議 
  WC公司認為:GC公司所屬“宜港803”輪因操作不當,致使“油21013”駁倒頭,碰損了“油21021”駁,應該負全部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 
  GC公司認為:“宜港803”輪在尚未靠攏“油21013”駁時,“油21013”駁即突然倒頭碰損了“油21021”駁,事故與“宜港803”輪操作無關,純屬“油21013”駁的自身原因,應由WC公司自行承擔經濟損失。 
  法院認定 
  此案經法院審理認為:“宜港803”輪在移泊“油21021”駁時,未能考慮到對“油21013”駁錨泊穩定狀態的影響,并且二駁之間又沒有留有足夠的橫向距離。此外,“油21013”駁錨泊不當,在“油21021”駁離開后又未及時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在此次碰撞事故中,雙方都違反了“宜昌港錨地安全管理的若干規定”,因此,雙方都負有安全責任,應對事故損失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處理結果 
  此案經法院主持調解,WC公司與GC公司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協商達成協議,由GC公司賠償WC公司經濟損失24530.57元。 
  注:從此案訴訟費的承擔數額分析,WC公司對此次事故承擔60%的責任,GC公司承擔40%的責任。(海事海商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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