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空白保單獲賠近十萬元
2007-7-24 9:5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托運公司將貨物投保后,得到保險公司出具的蓋有公章的空白保單,且在貨物運抵發現損毀后才交保費,結果法院判定該保單自簽訂日起生效,保險公司應理賠 使用空白保單獲賠近十萬元
保險
公司與被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如果是空白的,發生理賠案件時將怎樣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呢?近期在北京東城法院審結的就是這樣一起蹊蹺的保險案件,經過審理法院判定保險合同成立,原告最終獲得保險賠償近10萬元。
簽合同半個月后才交保費
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分別為北京嘉德機電公司和人保北京市東城支公司。原告2005年7月26日委托北京順百順托運公司,將價值80萬元的貨物,從北京運往新疆和田市。順百順公司7月26日當天與人保北京市東城支公司簽訂了一份編號為×××15的貨運保險單(以下簡稱15號保單),保險金額為50萬元,保費為1500元。
2005年8月8日,北京嘉德機電公司的貨物由順百順公司運抵和田市,卸貨時發現貨物毀損。順百順公司遂向當地人保公司電話報案,但未得到答復。8月10日,順百順公司向被告通報了出險情況,同時交納了保費。
保單竟由被保險人自行填寫
投保的貨物發生毀損,按理說保險公司應當理賠,但出人意料的是保險公司拒絕定損、理賠,原因是其調查認定委托的保險代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將多份蓋有保險公司業務專用章的空白保單交給了順百順公司,保單是順百順公司員工自行填寫的,且存在有倒簽保單的情形。
案情發展至此變得復雜起來,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所持15號保單的簽單日期為2005年7月26日,而編號在前的14號保單的簽單日期為2005年8月3日。保險公司認為順百順公司是在事故發生后才填寫的保單,也就是說倒簽了保單,且原告于2005年8月10日才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保險事故應否賠償及賠償的數額應當由保險公司進行核定,但原告并未按保險條款的約定向事發當地的人保分公司報案,致使損失數額不能確定。
蓋公章的保單自簽單日生效
記者在探訪案情時了解到,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北京東城法院在審理中認定,本案涉及的15號保單中,明確填寫了投保、承保的事項,且加蓋了被告的公章,因此,可以認定原、被告已就運輸保險事宜達成協議,簽單日期即為保險合同的成立日期。順百順公司雖于8月10日才將保險費交付被告,但不影響該保險合同的成立。
法官說案
案件審理法官告訴記者,根據保險條款的規定,保險責任自保險憑證簽發后,被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保險標的發生事故的損失賠償責任應由被告承擔。因此,順百順公司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自2005年7月26日即已成立并生效。保險合同的成立應以保單中記載的日期為準,合同編號與保單簽訂時間之間并無必然聯系。
北京東城法院認定,原告交付給順百順公司承運的貨物發生貨損屬于保險合同理賠范圍。對于被告應向原告賠償的數額,以原告提交的維修清單及維修費用發票,以及投保的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實際價值的比例為依據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