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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轉改陸運 改變運輸方式需三思

2007-7-24 10:1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空運轉改陸運  海豚表演受阻 
  原告:某海洋館
  被告:某物流公司
  2005年4月2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門到門"運輸服務合同,約定被告須在4月28日前將原告租借的兩只海豚從A地運至B地,運輸方式為航空運輸,原告負責海豚的包裝并預付全部運費。之后,被告向某航空公司預訂了4月25日的航班,原告依約支付了全部費用。但在貨物裝機前,機長認為海豚的包裝方式可能影響飛行安全,故而拒絕配載。
  貨物被拒后,被告建議預訂下一航班,原告考慮到這樣會耽誤"五一"黃金周期間的海豚表演,沒有同意。最后原告提出采用汽車陸運方式,在4月28日前到達B地。被告遂同意了原告的意見,委托當地一家運輸公司將兩只海豚用汽車運往B地,被告與原告各有一名業務人員隨同押車,被告支付了本次陸運費用。
  4月27日到達B地后,兩只海豚因路途顛簸并且長期脫水而嚴重受傷,原告不得不取消了"五一"期間的演出,并花了近兩個月的時間救治受傷的海豚。
  2005年底,原告向法院起訴被告違反合同約定,將航空運輸方式改變為陸路運輸方式,致使海豚長期脫水而受傷,要求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共計人民幣90余萬元。
  被告辨稱,空運改陸運系原告要求,與被告無關;海豚受傷是原告未盡到看護職責所致。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門到門"運輸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被告作為運輸服務提供方,有義務按照約定時間和方式將原告委托的貨物安全、完好地運抵目的地。同時,作為專業的物流公司,被告應當比原告更具備謹慎判斷和合理安排運輸方式的能力。由于被告不能提供原告要求變更運輸方式以及原告承諾承擔因此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證據,所以法院最終判決由被告承擔海豚的損害賠償責任,包括海豚治療費用、原告門票損失費用等共計人民幣20萬元。
  [點評]
  掌握貨物信息  慎改運輸方式
  通過本案,物流企業應當注意以下兩點:
  一、了解受托貨物的詳細情況。
  本案糾紛產生的源頭是海豚包裝問題導致航空公司拒絕配載。被告作為專業的物流企業,如果在接受委托后能夠認真核實貨物情況(特別是對于動物這類特殊貨物),詳細掌握貨物的外形尺寸、重量、包裝特點等,并且將上述情況準確反映給承運人,那么后面的事情可能就不會發生了。
  所以,物流企業在接受委托辦理有關業務時,首先應當認真了解受托貨物的詳細情況,對于動物、植物以及其他特殊貨物,更要特別注意。其次要把貨物的詳細情況準確傳遞給承運人,確保該貨物適合預訂的運輸方式,如果有問題,也能夠及早發現和解決。
  二、對于客戶提出的改變運輸方式的要求,應當審慎判斷并履行必要提示之義務,同時保留相關證據材料,如果可能,最好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約定自己不承擔因改變運輸方式而產生的責任問題。
  本案提出由空運改為陸運的是原告,但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對此予以否認,而被告又舉不出相應證據來證明,而且被告以自己的名義聯系陸運業務并支付了陸運費用,致使運輸公司的證言對被告不利,種種因素導致被告最終敗訴。
  筆者認為,作為從事專業物流服務的企業,對于客戶提出改變運輸方式的要求,首先應當謹慎判斷受托貨物是否符合該種運輸條件,如果認為存在風險,應當及時提醒客戶,同時注意保留各種相關證據(包括錄音資料、會議記錄、第三方證言等)。其次,當客戶堅持自己的意見時,應當要求客戶給予書面承諾,由客戶自行承擔因改變運輸方式而產生的貨物損害責任;或者與客戶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對自己有利的免責條款。
  作者:李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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