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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無單放貨糾紛引起的管轄權與訴訟時效的思考

2007-7-24 10:27: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ZJ貨柜運輸中心(下稱貨柜中心)為全程承運人,簽發了三份全程正本提單給WM洋行委托加工服裝的時新服裝廠。貨物由貨柜中心安排運到香港,然后轉運到目的港危地馬拉的普爾多·丘特扎爾港。ND香港公司作為ND公司的代理人接受貨柜中心的訂艙,并簽發三份二程提單。該提單背面條款第25(2)條規定,本提單項下糾紛應交由鹿特丹法院管轄,其他法院不享有管轄權。
  WM洋行于1997年2月3日以本案貨柜中心無正本提單放貨為由起訴。法院于1997年2月17日向貨柜中心送達了應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1998年10月6日,法院以(1997)廣海法事字第1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貨柜中心承擔WM洋行貨物損失。貨柜中心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1999年7月22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貨柜中心作為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承運人,向ND公司提起追償之訴。1997年3月3日貨柜中心以無單放貨為由,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ND香港公司,后于1997年9月10日申請追加ND公司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ND公司根據其簽發的二程提單背面的管轄權條款,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法院于1997年12月19日裁定駁回ND公司對該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ND公司不服上述裁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于1998年3月30日作出裁定撤銷原審裁定,駁回貨柜中心的起訴。
  1998年6月5日,貨柜中心向廣州海事法院申請扣押ND公司所屬的“NEDLLOYD LOUTMAN”輪。法院于1998年7月6日裁定準許貨柜中心的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并于同日扣押該輪。1998年7月24日貨柜中心再次以無單放貨為由起訴ND公司。ND公司再次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駁回ND公司提出的異議。ND公司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裁定。
  本案最終被廣州海事法院受理,并經兩審裁判,最終判決貨柜中心的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并判決ND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與裁決
  1、關于管轄權
  對于第一次起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貨柜中心起訴的理由是:本案的實質是海上貨物運輸所涉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之間的糾紛,因此,約束貨柜中心與ND公司的應是上述二程提單,該提單簽發地、起運地在香港,目的地在危地馬拉的普爾多·丘特扎爾港,均不在廣州海事法院管轄范圍,廣州海事法院管轄本案缺乏法律依據。
  對于第二次起訴,二審法院裁定維持原裁定的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扣押船舶的廣州海事法院對于本案具有管轄權,荷蘭鹿特丹法院對本案亦享有管轄權。上述兩個法院在對本案的管轄權上互不排斥,兩者的效力平等,鹿特丹法院并非本案唯一管轄法院。在當事人未向荷蘭鹿特丹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貨柜中心在申請訴前扣船后向廣州海事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訴訟前扣押船舶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廣州海事法院依法對本案行使管轄權并無不當。
  2、關于追償訴訟時效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根據《海商法》第257條第1款的規定,貨柜中心有權選擇其與WM洋行解決原索賠請求之日,或WM洋行向其提起訴訟之日起90日內向ND公司提起追償訴訟!敖鉀Q原索賠請求”,應當解釋為既包括雙方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索賠爭議,又包括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爭議。這樣的解釋,更符合公平原則。本案貨柜中心是選擇了自解決原索賠請求之日作為追償時效的起算點。貨柜中心對ND公司提起訴訟的日期,沒有超過90日的追償時效期間。
  二審法院判決認為:《海商法》第257條的解決原索賠請求應理解為包括通過當事人自行和解,訴訟或仲裁解決,該條賦予承運人選擇權,也就是既可以在自行和解,訴訟或仲裁解決完畢之日的90日內,也可以在收到法院起訴狀副本之日起的90日內對第三人提起索賠訴訟。因不論通過何種方式解決,在解決之前,責任認定和賠償數額方面都是不確定的,承運人無法向第三人追索,能否追索也必須以另以糾紛的最終解決為前提。一審法院按照公平原則認定貨柜中心的起訴沒有超過90日的追償時效正確,予以支持。
  本案評析
  1、關于管轄權
  ND公司在本案中為二程船承運人,其與全程承運人之間就無單放貨產生的糾紛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所以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確定管轄權。根據《海訴法》的規定,海事請求保全不受訴訟管轄協議的約束,且采取海事請求保全的法院對該海事請求具有管轄權。因此,雖然提單背面條款約定“由鹿特丹法院管轄,其他法院不享有管轄權”,但是廣東高院仍然認為,“鹿特丹法院并非本案唯一管轄法院”。
  2、關于承運人追償的訴訟時效
  本案兩審法院對此問題都認為,根據公平原則,“解決原索賠請求”,應當解釋為既包括雙方通過自行協商解決索賠爭議,又包括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爭議。實際上是認為,承運人追償的時效應從原索賠解決之日其計算。
  注:本案由廣東敬海律師事務所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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