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士基訴閩東金洋運費糾紛案
2007-7-24 10:33: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被告將其負責陸運的貨物交給原告運輸,向原告提出抬頭為其自己的托運單,托運單和被告簽發的提單記載托運人為貨物出口方。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海運費,海事法院認定被告是托運人,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運費。
[案情]
原告:馬士基集團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馬士基公司)
被告:閩東金洋(集裝)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洋公司)
1994年9月5日至10月19日期間,馬士基公司根據金洋公司提交的抬頭為“閩東金洋(集裝)貨運有限公司”的托運單(SHIPPING ORDER), 在深圳蛇口港分別安排了6個40英尺的集裝箱,裝載衣服、運動鞋等貨物, 并于裝船完畢后向金洋公司簽發了6個集裝箱貨物的記名聯運提單。 提單簽發日期和提單號依次是: 9 月 5 日簽發兩單貨物的提單, 提單號為 SHEB01046 和SHEB01047;9月28日簽發一單貨物的提單,提單號為SHEB01150;10月6日簽發兩單貨物的提單,提單號為SHEB01296和SHEB01297;10月19日簽發一單貨物的提單,提單號為SHEB01331。該6單貨物由金洋公司從福建陸運至深圳并交由馬士基公司承運。金洋公司提出的托運單和馬士基公司簽發的提單均記載, 該 6 單貨物的托運人為福建省寧德外貿公司, 收貨人為 HUA RONG KERESKEDELMI KF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