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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章機58號”船與“椒山機16號”船碰撞案

2007-7-24 10:3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案由 
  “椒章機58號”與“椒山機16號”于1988年3月14日0330時左右,在椒江發生碰撞,造成“椒章機58號”駕駛員人身傷害及其它經濟損失。
  案情
  “椒章機58號”船,系水泥質貨船,總噸位為4.52噸,凈噸位為4.07噸,主機功率2.2千瓦。
  “椒山機16號”船,系鋼質貨運船,總噸位21噸,凈噸位為15噸,主機功率為11千瓦。
  1988年3月13日2200時左右,“椒章機58號”船駛至章安碼頭對面,在椒江江心沙頭北面的水域捕鰻魚苗,2400時左右,江面起霧,“椒章機58號”船原地錨泊,船首朝東。該船距離椒江北岸1000米左右(椒江北岸距離江心沙頭一共1000米左右),船點一盞白色環照桅燈,船上共有兩人,留一人在船頭瞭望,距該船左舷15米處,錨泊著“椒章機37號”船。
  1988年3月14日0330時左右,江面霧更濃,能見度20米,在30至40米以內才能見到燈光。此時,“椒山機16號”船從東往西順流航行,為避讓前方的“椒章機58號”船,采取左舵,此時,“椒山機16號”船已經發現“椒章機58號”船上發出的手電信號,但已避讓不及,“椒山機16號”船的船首很快就碰撞了“椒章機58號”船左舷的中偏后部位。碰撞前,“椒章機58號”船駕駛員鄭XX聽到喊聲從艙里出來,站在機艙前的左邊部位,此處正是兩船碰撞交點。鄭XX的左上胸被“椒山機16號”船船首撞傷,當場休克。后經醫院和法醫鑒定,鄭XX左臂叢神經損傷,左手喪失重體力勞動能力。鄭XX因治療花費3556.25元,修船費712元!敖飞綑C16號”船已經付給鄭XX4000元。
  雙方爭議
  “椒章機58號”船認為:本起事故是由“椒山機16號“違章航行造成的。事故造成我船損壞,造成鄭XX左臂傷殘,喪失重體力勞動能力,因此,要求“椒山機16號”船賠償我船經濟損失并補償鄭XX今后的生活費用。
  “椒山機16號”船未發表意見。
  法院認定
  法院在審理此案認為:在本起事故中,“椒山機16號”船主要有三處過失。1.海門港務監督于1986年5月19日頒發的《海門港船舶霧天航行及停泊的管理規定》中規定:“濤江閘與巖頭連線以西的港區水域,不滿200總噸的船只,在霧天順流行駛時視程須在300米以上,才準予航行。“椒山機16號”船總噸位為21噸,在能見度只有20米以下的情況下,順流航行在椒江港區水域,顯然違反該港章規定。2.“椒山機16號”船進口航行,應當盡量靠右航行,即應當盡量沿椒江北岸航行,而事故發生地點是在出口航道上!敖飞綑C16號”船偏離航道,違反了《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第九條第1項之規定。3.“椒山機16號”船在能見度不良時,未能做到謹慎地駕駛,未能將航速減到維持其航向的最小限度,一旦構成增撞危險時,已經無法避免事故的發生。
  雖然由“椒山機16號”船的過失,使兩船發生碰撞,但鄭XX的身體受傷并非不可避免。對具有合格駕駛員資格的鄭XX來講,應當懂得在構成緊迫局面的情況下如何保護自身安全。鄭XX當時若及時有效地躲閃,是可以避免人體受傷的。
  處理結果
  雙方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達成協議:
  1.本起事故“椒山機16號”船負主要責任,“椒章機58號”船負一定責任。
  2.“椒山機16號”船賠償“椒章機58號”船醫療費和修船費共計9000元(含“椒山機16號“船已付的4000元)。
  3.本案訴訟費165元,由“椒章機58號”船和“椒山機16號“船各分擔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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