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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普23020”沉船打撈合同糾紛案

2007-7-24 10:34: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1990年3月17日,“浙普23020”船在上海崇明縣六效以南約三公里處擱淺沉沒,因沉船是港區障礙物,港監令其清除沉船!罢闫23020”船與吳淞打撈隊簽約打撈沉船,打撈工程結束后,因打撈費用發生糾紛。 
  案情
  1990年3月17日,“浙普23020”船,載石子航至上海崇明縣六效以南約三公里處發生擱淺經搶救無效而沉沒!罢闫23020”船向上海港務監督吳淞監督站提出棄船報告。因沉船是港區障礙物,吳淞監督站責令被告清除沉船,以保證航道暢通。
  1990年3月24日,“浙普23020”船與吳淞打撈隊在上海簽訂了“水下工程合同”(打撈合同)。合同規定:吳淞打撈隊在清除沉船工程結束后應向吳淞監督站提交清除報告,經吳淞監督站認可后,“浙普23020”船應支付給吳淞打撈隊工程費人民幣10000元及施救費人民幣2000元,合計人民幣12000元。
  合同生效后,吳淞打撈隊即派“吳撈5號”、“吳撈2號”打撈船至現場進行清除沉船工作。從同年3月25日至3月31日,工程結束。4月3日,吳淞打撈隊向吳淞監督站送交了《關于清除“浙普23020”沉船報告》,全面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
  “浙普23020”船系木質貨船,船長29.6米,船寬5.25米,船深3.10米,主機616-A12,功率136千瓦,載貨噸為120噸。
  1990年3月24日,吳淞打撈隊與“浙普23020”船簽訂打撈合同時,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舟山市普陀區支公司作經濟擔保。
  雙方爭議
  吳淞打撈隊認為:我方已全面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浙普23020”船方至今未付打撈工工程費,因此,“浙普23020”船方應付工程費及利息。
  “浙普23020”船方認為:1990年3月24日,我方與吳淞打撈隊簽訂“水下工程合同”時,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區保險支公司同意作為打撈工程費用的擔保人,現該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船舶保險賠償費用,而我方經濟困難,無能力償還。
  法院認定
  此案經法院審理認定:1990年3月24日,吳淞打撈隊與“浙普23020”船方簽訂的打撈合同合法有效,“浙普23020”船方單方違約,造成吳淞打撈隊的經濟損失,“浙普23020”船方應全部支付吳淞打撈隊打撈工程費人民幣12000元及滯納金1530元。
  處理結果
  法院主持吳淞打撈隊與“浙普23020”船方進行調解,雙方自愿達成協議如下:
  1.“浙普23020”船方支付給吳淞打撈隊打撈費人民幣12000元,可分兩期付款。
  2.如“浙普23020”船方按期付清款項,吳淞打撈隊自愿免除滯納金1530元;逾期不付,滯納金則以每天3‰從應付之日起計算。
  3.本案的訴訟費490元,由“浙普23020”船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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