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物流將創造臺灣經濟的下一春
2008-1-12 1:19: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摘要:... ...
主講人:新系統物流公司總裁 鄭毅誠總裁
經營管理研究所博士班一年級R78921013 王源欽
這是一個失敗的案例,鄭董事長卻花了一半以上的時間來闡述臺糖物流園區的愿景.我們經常探討成功的案例卻鮮少接觸失敗的案例.鄭總裁的演講,讓曾經歷失敗打擊的我,聽起來特別刻骨銘心.
84年行政院提出亞太營運中心(後來的運籌中心)的口號,確實在當時的時空背景,是一項相當大膽的嘗試,許多人質疑其可行性,後來事實證明只有物流中心的計畫實現,而且即將夭折.
亞太營運中心以高雄港優越的地理條件,絕對有成功的條件.環顧全球過去十五年,各個產業發展出來特殊的產業聚落,而且都聚焦於亞洲.從全球運籌的觀點,把這些原物料送回美國或其他地區裝配,不如就近在亞洲進行銷售前的組裝.臺灣在地理位置上具備相當的優勢,高雄港更是得天獨厚(港商16米)成為亞太營運中心的預定地.
高雄港到亞洲各港口的時間52小時,是所有亞洲港口最短的航行時數.貨柜吞吐量由過去的第三名,因為未能三通的關系,正逐漸往下掉落到第六名.落於釜山,上海,深圳之後.島內的交通網不管是小港機場,高速公路距離加工出口區,臺南科學園區都很近.
高雄物流園區經建會通過後交由臺糖來執行,新系統負責營運.二十五億的投資,大約是四艘核子動力航空母艦的總重量,基樁的深度與臺北一O一同深,光是地底下的投資超過二億.但是站在全球運籌的觀點,必須正確的時間把正確的十間送到正確的客戶手中,所以這些投資還是值得.當初得標的原因就是有別於別人出租土地的觀念的整體營運計畫.
高雄物流園區兩萬八千坪的面積,設計的理念,棧板化來充分利用自動倉儲的特點.貨柜車裝卸碼頭,利用升降式月臺,裝卸貨只要二十分.香港設計是把貨柜車放到頂樓,結果耗費太多時間.采用回旋車道,創造出理貨作業區.在物流園區內作簡單裝配後馬上可以再度出口.
物流園區提供倉儲,理貨,報關,運輸等服務.高度資訊化自動倉儲管理系統,在夜間自動調整倉位,配合高效率自東倉儲控制系統來管制.自動監視系統還可對貨物的進出,作有效的管制.因為采用電腦連線到海關,所以整個園區沒有任何關員進駐.
臺糖物流園區的關務作業優勢是大陸無法趕上的.財政部在這方面相當先進.自行加封之箱型車,視同保稅貨車,轉運貨物可直航中國大陸開放之口岸.透過24小時聯機申報通關,進出口貨物接享有免審免驗的優惠.
國際物流執照最低消費額三億,設計理念與規劃原則,都在創造最的的營運與服務彈性,采用最穩定的資訊與物流系統,來達成一站式物流服務,也就是從原物料供應,實體配送,整合性物流,供應鏈到全球運籌,全部委由專業廠商來從事物流業務,也就是所謂的第三方物流.
規劃失敗的案例
未獲得銀行充分支持:本公司從事國內倉儲設備買賣,每年約可獲利約二仟萬,且不必向銀行融資,但因興建「臺糖高雄物流園區」,需向銀行借貸十九億元,(目前貸得十一.五億元),但其中電腦軟體,裝潢設備,中央管制監控系統,公共工程興建,等等約需三億元費用,皆未能得到銀行核貸,全需由公司自有資金支付,在沒有新資金挹注下造成公司財務龐大負擔.
全球不景氣影響:民國八十七年臺灣景氣一片欣欣向榮,政府大力提倡民間投資,本公司配合國家政策,毅然投入國家經濟發展建設,未料全球金融風暴發生,全球景氣受到嚴重影響,臺灣經濟受到波及,企業不可避免的受到創傷,資本投資大幅減少,造成園區招商不如預期理想.
政府自由化的配合:政府對貿易自由化腳步和相關法令的推動不夠快以及三通政策不明朗,使得國外廠商不敢冒然投入臺灣市場;時值大陸經濟改革開放,廠商便紛紛轉戰大陸市場,臺糖高雄物流園區坐失招商良機.再者,政府主導的全球運籌,國營企業卻宣布解約.
後續處理
第十六條:契約期滿或終止後地上建物之處理
一,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後,雙方應會同辦理地上權涂銷登記,乙方所有建筑物設備應以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移轉價格移轉給甲方,契約存續期間,地上物建筑完成并由乙方辦妥所有權登記後,隨即先行由甲方辦理預告登記.
二,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乙方不得任意拆除所興建之建筑物及設備(包括敷設於建筑物之電氣,瓦斯,給水,排水,空氣調節,升降機,消防,防空避難及污物處理等設備),并應將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一切工作物依本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三項之移轉價格,移轉甲方,在未點交前,乙方仍應妥為維護,如因怠於維護致生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甲方若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更改而無法於本契約期滿承購時,雙方依下列方式協商擇一處理:
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讓乙方營運,甲方只收取土地租金,權利金(含地上權及經營權),土地租金,地上權權利金依據「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辦理,經營權權利金另議.
繼續合作由甲方承租營運.
三,稅捐與規費依相關辦法辦理.
第十九條:違約之處理及解約
一,乙方若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或有違反法令之行為,或因可歸責於乙方之原因致物流園區停止營業達一年者,甲方均得終止本契約.地上建筑物及軟硬體系統設備,由甲方決定:(1)依設備帳面價值承購或(2)由乙方於六個月內清除地上物并辦理地上權涂銷登記.
甲方若因政府政策或法令更改而無法履行本契約之各項條款時,雙方依下列方式協商擇一處理:
1. 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讓乙方營運,甲方只收取租金及權利金(含地上權與經營權) ,土地租金,地上權權利金依據「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提供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辦理,經營權權利金另議.
2. 甲方若是出售土地,乙方享有優先購買權.
二,乙方違反地上權設定契約,或協助經營契約,均視為違反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