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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10月1日起實施

2008-8-18 10:35:00 來源:物流天下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服務管理規定》(簡稱《規定》)!兑幎ā穼⒂诮衲10月1日起實施!兑幎ā访鞔_,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統一實施全國船員服務機構的管理工作,直屬海事管理機構和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的船員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我國是航運大國和船員大國,全國在運輸船舶上從事船員工作的約155萬人,居世界第一位。 
  根據《規定》,設立甲級海船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提出書面申請;設立乙級海船船員服務機構和內河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工商注冊地直屬或者地方省級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依據《船員條例》,船員服務機構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兑幎ā穼J鹿芾頇C構行政許可的期限作出了規定。予以批準的,發給“海船船員服務許可證”或“內河船員服務許可證”;《規定》設定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設立了許可證的中間審驗制度,并規定許可證到期以后需要辦理延續手續。 
  《規定》要求船員服務機構建立工作制度、船員名冊、船員檔案,向社會公布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維護船員合法權益;不得招用未經注冊的船員和尚未解除勞動合同(協議)的船員提供服務,不得克扣船員工資。同時,船員服務機構、船員和船員用人單位之間必須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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