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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價備案新辦法給THC披上“合法”外衣

2009-4-30 23:50:00 來源:網絡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記者李鵬報道“實行了幾十年的慣例,為什么要改呢?”中國外經貿企業協會副會長蔡家祥說,“新的備案辦法把CY-CY條款去掉,這變相為國際班輪公司在中國收取THC(碼頭作業費)打通了法律上的障礙!
  日前,剛剛更名的交通運輸部水運局發出文件,就《國際集裝箱班輪運價備案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記者看到,“征求意見稿”規定,備案的運價為中國港口至外國基本港的出口集裝箱貨物海運運價(OceanFreight)幅度,即最低價和最高價,而不見了CY-CY條款。
  此前,原交通部在1996年10月17日發布了《國際集裝箱班輪運輸運價報備制度實施辦法》,其中第六條明確規定,運價應按CY-CY條款報備,因非航運公司原因不能按CY-CY條款報備的,應加以說明。
  業內人士表示,“征求意見稿”將CY-CY條款去掉,給了班輪公司“合理合法”收取碼頭作業費(THC)的口實。因為從上世紀70年代,集裝箱運輸方式開始實行以來,CY-CY條款(場站-場站)就成為船貨雙方的標準交易條款。
  按照國際班輪業的流程,集裝箱到達場站后,班輪公司負責集裝箱從出發地場站到碼頭、裝船、海運、卸船、碼頭到目的地場站的全過程費用。近年來,為了攫取利潤,班輪公司把本已包含在CY-CY條款中的碼頭附加費單獨拿出來,向托運人重復收費。對于這種明顯違背邏輯的做法,碼頭作業費在許多國家和地區遭到了抵制。
  碼頭作業費爭端由來已久。2002年12月,應中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企業協會請求,交通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組成調查組,依法對國際班輪公司在中國港口收取碼頭作業費(THC)展開調查。
  直到2006年4月份,交通部等三部委公布了調查結論。調查結論認為,“班輪公會和運價協議組織通過集體協議,以聯合通知或公告的方式宣布同時按相同的標準在我國收取碼頭作業費,但應聲明收取碼頭作業費的決定對各成員公司不具有約束力,否則客觀上限制了托運人自由選擇承運人的權利,不利于班輪公司之間開展正常的價格競爭,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國際海運市場秩序。”這一模糊的聲明被班輪公會解讀為“碼頭作業費”報交通部備案了就可以收。
  上述人士認為,如果此次CY-CY條款從“征求意見稿”中消失,班輪公司就可以按照“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的,就是合法的”這個思路,再配合班輪公司的強勢地位,碼頭附加費就可以在中國順利、永久、合法的收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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