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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定義之惑

2009-7-4 17:19: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安邦集團物流分析師汪洋
    新《郵政法》已經出臺,其中明確規定: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但法規中并未具體解釋 “外商”這一定義。 “外商”究竟是指外商獨資企業,還是包含了合資企業在內的所有含外資成分的企業?目前沒有得到最后確定。對于國際快遞企業來說,最終解釋無疑決定了其在中國國內發展戰略的方向以及定位。
    外資快遞進軍中國大多采取合資并購的方式,看重的就是本土快遞的資源及網絡。聯邦快遞與大田在1999年共同組建合作公司——大田聯邦快遞有限公司,這也是聯邦快遞公司在世界上惟一一家合作公司。二者之間的合作模式與其他快遞巨頭在中國的方式如出一轍,即聯邦快遞提供自己的品牌,大田用自己在國內的網絡優勢和車輛,共同完成快遞業務,雙方在國內的業務利潤按一定的比例分成。直到2008年聯邦快遞以4億美元現金收購大田相關資產及業務,聯邦快遞在中國才正式變身獨資企業。事實上,外資從最初的進入中國市場到全面鋪開網絡,占據國際快遞絕對優勢,與股權的合作是分不開的。
    不過,如果根據 《外商投資法》的規定,包括在香港、澳門注冊的企業以及合資企業都屬于 “外商”。這樣一來,外資巨頭進入國內快遞市場和之前所做的所有鋪墊,無疑將冒很大的風險。例如,早在2007年TNT也完成了對華宇物流的收購。如果按照上述 《外商投資法》作司法解釋,恐怕所有的這些被收購的本土快遞,都將戴上 “外資”的帽子。另外,今年DHL收購的全一快遞,之前是以內資企業的形式存在,發生股權變更后,如果其被最終歸屬于 “外商”定義,原有的經營范圍將被縮小。這樁交易,還值不值得?
    盡管相關法規限制了外資企業的信件經營領域,但僅亞太國際速遞商論壇代表四大快遞巨頭發表聲明 “表示遺憾”,似乎外資巨頭并沒有把這一關系到重大戰略的限制放在心上。筆者認為,新 《郵政法》草案早于2008年就公布并征集社會意見,實際上外資可能早已敲定了應對措施。
    此外,對于最終走向,也有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法案本身是在物流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背景下出臺,為了促進快遞行業的發展,順應加入WTO后中國開放物流業的鄭重承諾,法案本身更傾向于市場化而非增加更多的壁壘。更重要的是,外資快遞巨頭無論從稅收上還是解決就業問題上,都扮演著較為重要的角色。從這個角度上來說,10月1日正式實施的法規在細則中,將可能在這一限制上有所放寬,最終皆大歡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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