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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新《郵政法》的一些思考

2009-9-27 2:13:00 來源:現代物流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北京郵電大學趙國君
    修訂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以下簡稱 《郵政法》),在2009年的4月24日已經通過了。這個歷經了十幾年修訂的新法引起廣泛的關注。那么修訂了之后的頒布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公布和完善了中國 《郵政法》法律體系,也是可以說我國 《郵政法》律體系取得的重大成果。也可以和當前的科學發展觀結合起來可以更好的貫徹落實科學的發展觀,同時促進我國的郵政業更快更好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這也是這部法律出臺前期的背景和初衷。
    《郵政法》的修訂是以法律的形式充分的肯定郵政體制改革的成果,也是適應了改革開放以來人們對郵政服務的一些新要求,同時也是經濟社會快速發展提出的要求和標準。我國政府也提出要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要求。 《郵政法》第一次以這種法律的形式明確郵政服務的概念,也建立了普遍郵政服務的制度,也確保全體公民能夠享受到基本而又有保證的郵政服務。
    新《郵政法》的出臺對促進郵政行業科學發展提供了保障,《郵政法》明確了郵政業的范圍,確定了快遞業務的法律地位,界定了快遞市場的準入制度,為建立統一規范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為郵政業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
    從 《郵政法》的設計思維看,《郵政法》也強化了郵政管理部門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之間,完善和對社會服務的法律措施,充分體現了監管為民,促進發展的這樣一個理念。目前,絕大部分國家都保證了一定范圍內信件專營的這樣的制度,隨著世界郵政改革的不斷深化,郵政專營范圍也在不斷的調整,總體的趨勢是縮小了,這個是毫無疑義的。從 《郵政法》的規定,國務院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這是第5條。那么關于郵政專營這個問題已經列入了2009年的立法計劃,國家也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積極的起草,基本的思路是提供服務維護郵政業務的安全,又要適合國際國內郵政趨勢來考慮的。
    《郵政法》的規定,外商不得投資經營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這是符合我國入世的相關條例的承諾。按照我國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所作的郵政對外開放業務,現由中國郵政部門依法經營的業務除外,依據1986年老的 《郵政法》,關于信件寄遞的物和既定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但是國務院批準的除外。 《郵政法》的上述規定和新 《郵政法》的上述規定以及我國入世承諾是一致的,這一規定不影響外商投資的外資企業依法繼續在我國從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國際快遞業務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國際國內快遞業務,不存在壁壘問題。外商外資企業在我國從事快遞業務將繼續受到我國的保護。
    近幾年,外商在我國快遞業當中的發展是非常迅速的,基本上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從這個角度來講,外企對我們社會經濟發展以及設備水平的提高,作用非常大,貢獻不能否認。
    但是我們同時也看到,快遞業發展也有一些問題:一方面,在于我們服務質量的不高,在市場上有很多違規的行為,比如說惡性競爭,損害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也對整個市場是有損害的,對整個業內市場的穩定也有很大的損害;另一方面,缺乏準入的門檻,很多企業不具有經營快遞業務的基本條件,隨意出入,這樣對國家的安全,對于公共安全,對于用戶利益的保障也是非常不利的,對于很多違法犯罪提供了很多的機會,所以這都是不容忽視的一些基本問題。
    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這樣的快遞業務和用戶的通信秘密以及其他一些合法權益的保護,國家的安全、社會的穩定等等,都需要我們依法對快遞業務依法進行監管。關于郵政體制改革方案,關于對快遞郵政業務實行市場準入的規定, 《郵政法》規定新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郵政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所以,目前國家郵政局也正在抓緊起草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辦法來細化 《郵政法》規定的新條件、程序、期限等內容,也方便企業申請,社會監督。
    在保證普遍服務的前提下,為快遞企業留有空間,結合發達國家快遞演變的歷史,結合發展中國家的實際,首先推動立法來重新確定專營的制度,是有前提的,一定要確保國家信息安全、通信安全和基本經濟利益,適當的放開部分信件快遞市場。在建立完備的市場準入機制,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前提下,促進民營快遞企業發展。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必須有一個完備的體系的保證。
    新 《郵政法》對國家郵政局這樣的一個監管機構的地位,已經有了一個法律的界定。同時,對于2009年2月份成立的中國快遞協會也有了一些內容的規定,比如說我們對于這些途徑,它的法律地位都有了一個這樣師出有名的一個界定。
    (根據作者發言稿整理,未經作者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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