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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航運保險進入新發展階段 或將發生巨變

2014-5-30 8:55:00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56885 關注度:
摘要:... ...
上海自貿區的建立以及上海航運保險協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航運保險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保監會近日發布的關于支持上海自貿區建設的航運保險監管新政策,則象征著中國航運保險發展新紀元的開啟。從此,幾十年中國固有的航運保險業態和面臨的發展困境和不良狀態將發生巨變。
  一直以來,國內業界對三種傳統的海上保險業務屬性的認知是模糊的,實踐中的做法是混同的,市場管理也是空白的。值此重要發展轉折點,有必要澄清航運保險的范疇、功能和市場定位,以確保準確的航運保險發展方向及其在上海自貿區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中有效價值的體現。
  航運保險,顧名思義,指與航運業有關的保險。通常,航運保險等同于海上保險。國內有將航運保險限定為保障船東利益的遠洋船舶保險和船東責任保障與賠償保險(以下簡稱“保賠保險”)的說法;有將航運保險擴充到包括海洋貨物運輸保險(以下簡稱“遠洋貨運險”)的說法;也有將航運保險的范疇由傳統的海上保險擴大到與遠洋運輸相關聯的港口、物流、船舶與貨運代理責任等相關保險。
  官方的表述來自于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實施意見,該意見提出“要加快發展航運保險業務。大力發展船舶保險、海上貨運險、保賠保險等傳統保險業務,積極探索新型航運保險業務,培育航運再保險市場”。由此,航運保險亦即航運保險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國際上通行的三種傳統海上保險業務——船舶保險(船殼險)、海上貨運險、保賠保險業務(包括船舶保險、海上貨運險的再保險業務及保賠保險的分保業務);另一類是新型航運保險業務,所謂新型航運保險業務,應該指針對自貿區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和發展需要而開發的保障自貿區港口、物流、船舶經紀、船舶租賃等領域面臨的可保風險的相應保險業務。
  船舶保險和海上貨運險及其再保險業務是現代海上保險的緣起險種,是損失補償性保險,由商業保險人以可保風險為承保前提按照商業化運行機制進行經營。保賠保險則是由船東互助組織——船東互保協會(實為船東責任和利益保障與賠償協會)提供。國際習慣上通常將船東互保協會稱為保賠俱樂部或保賠協會。
  保賠協會產生和發展的初衷是為了保障船東的利益,為船東提供船舶保險人(普通商業保險公司或勞合社承保人)不予承保的船東因船舶航行或運輸中發生的侵權行為(如碰撞和油污)或違約行為(如違反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等)致使其對他人承擔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風險的損失補償和利益保障。保賠協會是船東自發組織起來成立的互助性質的組織,保賠保險的提供是利用入會船東集合起來的會費資金,不以盈利為目的。
  船殼險與保賠保險雖然都是以船東為主要保障對象,但是二者的業務屬性和功能不同,前者以船舶為保險標的,對船東有可能遭受的船舶的物質損失給予損失補償,屬于財產損失保險;后者則是以船東在經營和管理船舶中面臨的責任風險為主要標的,承擔保障責任,屬于責任和利益保險。二者各有分工、有截然不同的承保運行模式。
  從專業經營和市場管理角度看,發展航運保險,應首先理清具有不同屬性和功能特征的航運保險供給主體的專業領域分工及其市場定位,確保對各種供給主體及其活動得到有效監管。根據航運保險的業務類別和屬性,航運保險市場上的供給主體包括商業保險公司和船東互保協會兩類機構,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船殼險和貨運險等財產和責任保險,受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監管。作為民間互助組織的保賠協會則提供船殼保險人不予承保的船東責任與利益保賠保險,處于法律和監管空白,尤其是對于目前中國船東互保協會及其經營船殼險的行為更是處于監管真空狀態。
  當前,保險各界對保賠保險的研究非常有限,對保賠協會及保賠保險的認識不足、看法不一,對保監會是否對保賠協會及其提供保賠保險活動有管理權尚存疑慮。規范保賠協會及其市場活動法律制度的欠缺和監管缺陷,會從根本上制約航運保險的發展。
  中國的航運保險集中在原中遠系統大公司集中的“廣、大、上、青、天”五城市,整體市場規模很小,大多數遠洋船舶的保賠保險都在國外,海事責任等新型航運保險在中國則尚未形成規模。國內有很多航運保險需求主體,無法獲得與其風險相匹配的保險保障。加快研究制定航運保險(特別是保賠協會和保賠保險)適用的法律和監管政策,可以從制度和市場管理上打破我國發展航運保險的瓶頸,豐富和發展航運保險供給主體,以確保充分的航運保險承保力量為自貿區和國際航運中心的建設與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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